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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体制改革为地方发展注入新活力

2016-03-02 17:05:15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去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法作出的重要修改。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新立法法实施,各地按照法律要求,完善立法体制,赋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立法权,为地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这项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国家法制统一、事关地方长远发展、事关百姓切身权益的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赞成2761票,反对81票,弃权33票。”去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对立法法作出重要修改。除原来49个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外,立法权进一步下放,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全部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开启了地方立法的新里程。

  “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对于我们地方来讲意义重大,意味着地方管理从行政化手段向法治化的重大转变。”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旭东对记者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显示,立法法修改实施近一年来,各地积极贯彻中央部署落实法律要求,截至2016年1月31日,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1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已有209个被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占到77.1%的比例,6个市已出台地方性法规。全国27个省、自治区中,已有24个省、自治区作出批准决定。预计到今年上半年,将全部完成批准任务。

  从保护千年古城独特风貌的《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到为百姓营造美好生活环境的《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盐城市绿化条例》……

  新立法法实施以来,已出台的6件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立法法的要求,不仅规范了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也提升了政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一是积极,二是慎重。”曾经参与立法法修正案咨询、论证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各地均较好地贯彻了修改后立法法这一授权的目的、原则、精神,努力创造条件推动地方立法权的实施。

  “有的省、自治区一直在积极推进各项准备工作、论证评估,但机构和人员解决起来还有难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表示,怎样做到立法能力与立法工作相适应,是各地普遍面临的问题。

  去年8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分期分批对所有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湖南益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刚强是第一批参加培训的人员。“从四中全会精神到立法法的修改,从权限范围到方式方法,有宏观层面的讲授也有来自实践部门的交流,既权威又接地气。”回想起这次的培训,王刚强仍然感到很兴奋。

  学习回来后,王刚强和同事就开始投入到益阳开展地方立法的筹备工作中。筹备工作很顺利,益阳也成为湖南确定的第一批7个可以开始立法的地方之一。

  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跟班工作”也成为培养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人才的有效办法。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协商各市派人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跟班工作,每批8人左右,时间为半年,并计划用一至两年时间使所有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人员都跟班工作一次。这样的安排让地方倍感受益。

  “赋予地方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重要调整,也是重大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表示,“需要建立一套运转自如、畅通高效的机制。环节畅通了,就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关键词: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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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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