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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身陷囹圄?快来看看路北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2019-07-18 15: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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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陈某(女)和被害人张某(男)通过陌陌社交软件相识,双方以处对象为名在唐山市路北区某村被害人张某家同居。被告人陈某找借口支开被害人张某后,修改了被害人张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并从该微信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走人民币8600元至自己微信账户。当晚,被告人陈某将这8600元人民币中的1086.43元用于偿还信用卡贷款,2000元转账他人,5513.57元提现。张某本以为遇到了真爱,没想到却因此丢了钱财,于是报案。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张某不备,以秘密方式修改张某手机中的微信支付秘密,将其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转移到自己微信账户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考虑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后陈某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8600元。

  随着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现代社会中通过移动通讯设备上具有支付功能的应用替代现金支付的网络交易方式日益兴起,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通过将移动通讯设备与银行卡进行关联,在支付时输入支付密码或开通小额免密即可完成支付。这类支付方式在给人们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极易被犯罪分子钻空子,导致利用移动通讯设备支付程序占有他人财务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提醒广大民众,在开通此类支付方式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与之关联的银行卡尽量避免存放大额钱财,同时要多加防范,保管好自己的移动设备,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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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路北法院   责任编辑: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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