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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疫情防控工作

2020-01-27 17:35:5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及唐山市政法系统疫情防控保障视频会议精神,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迅速对我院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全院干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来抓,以更坚决态度、更严格举措、更果断行动,切实把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全力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一是要求值班干警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值班备勤工作。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日报告制度,全面落实24小时双人在岗、领导带班制度;应急小分队成员要全天候待命,确保随时能够“拉得出、打得赢”,全力做好春节假期维稳处突工作。

  二是要扛起政治任务,切实把本院疫情防控措施落细落实。责成办公室对院办公楼进行全方位预防性消毒防疫,并做好防疫物资如消毒液、口罩等储备工作;要求全院干警每日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健康状况,及时排查情况;要求广大党员干警要带头践行中央及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三是要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社会综合治理。责成第一检察部全面梳理涉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一方面及时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告诫市场经营者要严格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严禁实施捏造、散布防疫物资涨价信息、串通涨价等违反价格法规的行为;另一方面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

  法治课堂:妨碍“新型肺炎”防治,14类行为涉嫌犯罪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治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如果违反该法,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可能触犯刑法,从而构成犯罪。

  1.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④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⑤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⑦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5.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⑧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⑨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⑩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8.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9.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10.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上述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为全力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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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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