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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法院:千万存单转活期 利息损失谁来赔?

2020-09-17 08:48:34

  千万大额存单到期,储户却一直未知晓,导致巨款一直处于活期状态,从而损失的利息应由谁负担?唐山路北法院审结的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准确认定了银行谨慎注意义务,化解了矛盾纠纷。

  2015年7月21日原告孙某将1000万元存入被告某银行,存期1月,起息日2015年7月21日,到期日2015年8月21日,年利率2.23%。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1日,原告1000万元账户处于被冻结状态(原告因子女出国而提供的保证金)。原告在被告处有签约活期账户,若存单到期,被告会将大额存单的本金和利息自动划至原告活期账户,同时原告收到短信提醒。但一个月存款到期后,原告并未收到短信提醒。

  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询问存单情况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存单仍在定期上存着,并且状态正常。2016年3月底,原告去被告处办理其他存款业务时,向其理财经理询问该大额存单状况,经理告诉原告该大额存单尚未到期,不是6个月就是一年的定期。2016年4月1日原告才得知该大额存单是活期状态。原告诉至路北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12万余元。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开立个人大额存单账户申请表,被告为原告办理了手续,原被告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系为储户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的一方,应最大限度保护储户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银行从经济上获取利益,因此对潜在风险及危险的发生负有防范的义务。同时银行作为经营者对自己的设备、设施的性能比储户有更多的了解,也具有更强大的力量和更专业的知识,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本案中,在原告办理存款证明时,被告未明确提醒原告开具存款证明期间账户被暂时冻结的情况,且因银行系统设置问题,导致1 000万大额存单在到期后本应自动赎回时因账户被冻结致自动赎回失败,出现上述情况后,被告方未能及时发现,未能及时通知原告办理手动赎回手续,且原告到被告处询问工作人员1000万元存单状态时被告知错误信息,致使1000万元在赎回失败后处于活期状态。基于被告方存在未尽安全保障的违约责任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应由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3%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扣减已经支付原告的18666.6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但看似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信息量的获取是不对等的。银行作为吸收存款的专业机构,从经济上获得利益,更应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不受损失。对于银行系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储户不可能知晓其风险,因此银行应承担告知义务、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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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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