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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清退物业 乐亭法院依法维护权益

2020-11-11 08:48:21

  近日,乐亭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乐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将小区物业管理现场、设施及有关资料移交给该业主委员会。

  案情回顾

  位于乐亭县的某小区,前物业公司被业主大会辞退后,小区业主委员经过全体业主委托授权,通过公开选聘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于2019年底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随后,业主委员会通知小区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撤出小区,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而前物业公司态度蛮横,拒绝交接。为此,小区业主委员将前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民二庭张克家法官接手案件后,带领其审判团队多次进入小区走访调查,对居住在小区的业主充分了解具体情况,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乐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唐山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它是一个过渡性合同。原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2月底与公开招聘的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被告已撤离小区,被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退出小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等附随义务,将小区的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与其办理交接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张法官向乐亭某物业公司进行了法律释明,并向其说明了小区居民物业费用是否缴纳,并不是物业公司扣留小区电费并拒绝交付的理由,物业公司可依法主张合法权利。被告物业公司负责人对张法官的释法表示认可,并在法院的监督帮助下与小区业委会进行了交接。随后,法院工作人员向小区居民进行了普法宣传,告知大家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小区居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业主,应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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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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