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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法院审结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021-03-04 09:32:52

  近日,曹妃甸区法院审结曹妃甸区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和吴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从程某、李某等人处多次购买70余张电话卡。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境内,多次寻找隐蔽地点将电话卡放在络漫宝设备中,并调试、运行络漫宝设备,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通讯运输的技术支持和帮助,共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张某和吴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为其提供通讯运输的技术支持和帮助的行为,导致四被害人被他人诈骗,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50389元。

  曹妃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官提醒,在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犯罪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犯罪日趋成熟,不仅仅案例中提到的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通讯运输的技术支持和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开办银行卡、买卖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广大公民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记不要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千万不要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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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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