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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检察院首例“禁止令”建议被采纳

2021-09-13 11:02:17

  近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是一起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员的危险驾驶案。此案经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校车业务。这是危险驾驶罪入罪以来,该县检察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禁止令”建议被法院采纳的首例案件。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8年4月开办了幼儿园,并用自己的小型客车接送幼儿园学生。2020年9月17日16时许,孟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送幼儿园学生回家途中,被玉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额定核载7人,实载17人,属严重超员,危害了中小学生的安全。

  为切实保障学生安全,针对孟某某没有校车驾驶资格,其所驾车辆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等问题,这县检察院公诉人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提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校车业务”的意见,该量刑建议获县法院采纳。

  刑事禁止令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兼具刑罚性和非刑罚性的综合性处罚制度。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是该县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履行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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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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