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唐山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平安唐山 >> 法治唐山

侵害肖像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条件

2021-12-28 10:49:05

  肖像权是每个公民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法律规定中是否侵权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在民法典颁布后,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以更好的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

  案例链接

  甲某驾车行驶在小区内道路上,乙某的儿子从乙某身边窜出跑到车道上险些被撞,乙某心有余悸之外产生怒气,随即拍摄了四张甲某在小区内道路上行驶的照片,照片未作任何处理即上传至名为“社区居民交流群”的微信群中,群内共500名成员,引发居民议论纷纷。甲某看到自己照片发布在群里后和乙某交涉,认为其擅自发布照片的行为不妥,必须立即撤回。乙某毫不退让,争执中在群内发布“孩子成长需要安全的环境,马路杀手应禁止上路”等内容予以反击。甲某不堪忍受“杀手”等字眼以及小区居民的指责讨论,一纸诉状将乙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乙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并在“社区居民交流群”或在小区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乙某绕过沟通和协商的途径直接曝光他人照片于社交群里,导致甲某遭受居民指责、非议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甲某有权拒绝其照片被他人公开。照片中车牌号及人脸并未做模糊处理,虽拍摄距离较远但依然能清楚的辨别出是甲某本人,使其遭受居民非议。乙某使用的“马路杀手”一词,虽未明确指出是甲某,但在特定语境中与甲某存在关联性,带有贬低的意味。

  因此,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侵犯了甲某的肖像权。判决乙某立即停止侵犯甲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名为“社区居民交流群”的微信群中向甲某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媒体刊登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法官说法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本案中乙某发布甲某照片的行为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如今大数据时代、智能社会极易引发网络暴力等非理性行为,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适应了网络时代对肖像保护的需要。同时提醒大众,肖像权非名人才享有,作为普通公众,我们的“脸面”同样需要保护。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唐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许可证:冀ICP备16005074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0613号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