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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12-29 11:11:00

  近日,路南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唐山市北方花卉市场门店内,将收购的5只棕头鹦鹉以每只35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已另案处理)。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5只棕头鹦鹉为费氏牡丹鹦鹉,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本案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合议庭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庭审前,合议庭成员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庭审中,审判长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有序推进本案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审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民事侵权事实进行了详实的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民事诉求进行辩论。被告人范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愿意向公众致歉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宣传活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认真评议,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实现了实质参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处罚。最终,路南区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同时被判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参加公益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 

  法官普法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即“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这里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珍贵”野生动物是指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或观赏价值的野生动物。如隼、秃鹫、猕猴、黄羊、马鹿等。“濒危”野生动物,是指除珍贵和稀有之外,种群数量处于急剧下降的趋势,面临灭绝的危险的野生动物。如白鳍豚等。另外,凡属于中国特产动物的,都可列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既是珍贵的,又是濒危的,又属于中国特产动物。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都是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通过本案,提示大家一定要增强生态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今喜欢动物、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不管做什么理性、谨慎必不可少,因此在买卖、饲养动物前,首先要了解该动物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切记不能因自己的大意而触犯法律,不知法不是借口,不要随便迈入监狱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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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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