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唐山市首例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
近日,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获法院判决采纳。该案是唐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件,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也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在民事检察领域的成功实践。 监护人本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而案件中的被告人却将魔爪伸向自己抚养长大的未成年女儿(继女),对15岁的被害人实施了强奸,严重损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 曹妃甸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在有力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凝聚“检法”、“检社”、“检律”等多方力量,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开展多元化综合救助。联合司法社工对被害人进行了心理疏导,联合第五检察部对被害人进行了司法救助,协调区司法局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并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将监督触角延伸到民事领域,支持被害人近亲属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 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作为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决定支持申请人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并帮助申请人收集相关证据、出庭支持起诉。日前,区法院已作出一审终审判决,采纳了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监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27条、第34条等法律规定,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护、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例如,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等;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例如,父母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面临严重危险等;三是兜底性规定,只要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均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例如,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 检察院为什么对撤销监护权案件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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