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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冶法院依法判决不当得利案件

2022-01-11 10:54:21

  因为一些原因,一退休职工无法按时领取养老金,单位遂垫付了几个月的生活费,并约定该职工领取退休金后再一次向返还。可是领导退休金后,该职工却拒绝退还生活费,单位遂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唐山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0日在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立案。法官么伟利受理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充分审核双方证据材料。经查,被告赵某某原系原告单位工人,按规定应于2018年2月退休。原告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未能在当月为包括被告在内的一部分达到法定提前退休人员办理审批手续并计发养老金。原告考虑退休手续层层审批需要花费时间,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双方协商约定,原告为被告暂时按月垫付生活费,待被告正式退休享受养老金时,再一次性退还原告。同年7月,相关部门批复同意被告于2018年2月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从2018年3月计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18年3月-7月原告为其垫付的生活费共9000元,但遭被告拒绝。原告出具了为被告垫付生活费的花名册、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催促退还垫付生活费通知书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经过证据审核、庭审辩论,多次调解未果后,古冶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所得构成不当得利,支持原告诉请。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唐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么伟利再次找到被告进行判后答疑,跟进调解步伐,希望其能真正理解判决结果,尽快履行。经过释法明理,被告当场表示服从判决并将原告垫付养老金一次性返还给了原告。本案至此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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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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