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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京东账户下单赚差价?开平法院判了

2022-01-13 11:08:49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逐渐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近期开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案件详情:

  2021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经过预谋合租底商,合伙经营工作室,通过互联网大量购买他人新注册的京东账户,利用京东商城对新用户的促销政策,以较低价格大量下单购买优惠商品,后将商品卖出赚取差价。被告人曹某某负责从网上购买他人京东账号、招募及管理下单人员、提供购买优惠商品的资金及保管仓库;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技术支持、指导招募人员下单,同时自己也通过互联网购买账号、下单、购买商品;被告人曹某某、马某某将购买的优惠商品少量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高某某,其加价对外销售获利;被告人牛某(曹某某妻子)负责接收、登记、保管、销售购买的商品,并管理仓库;被告人任某、李某、尚某受曹某某雇佣,使用其提供的京东账户下单(曹某某每单支付1元)。2021年3月至8月间,上述7名被告人非法获取京东账户多达34695个,非法获利共计27万余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等七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被告人曹某某等七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同时判处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案件宣判后,上述七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并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

  法官释法: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4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界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细化、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与此同时,也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该法第7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相对应的刑事责任,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寄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威胁到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及时收集证据向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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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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