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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卖卡赚钱成帮凶,助纣为虐终获刑——古冶法院带您了解“帮信罪”

2022-06-10 15:16:24

  案情回顾

  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刘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交于曹某,由曹某非法出售给他人任意使用并获得曹某支付的“卖卡费”700元。

  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曹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刘某名下一张银行卡、李某某名下一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任意使用,获得对方给付的钱款7000元。曹某支付给刘某卖卡费700元,支付给李某卖卡费900元,其非法获利5400元。

  刘某和曹某出售的上述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犯罪,涉及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分别为405383元和464400元。

  古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和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之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答疑

  一 问:什么是“帮信罪”?

  答:“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目前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 问: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和“帮信罪”有何关系?

  答:《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电信诈骗犯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才转到自己账户,在这个“跑分”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他人的银行卡。在实践中,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实践中‘帮信罪’表现最多的一种类型。本案中,刘某与曹某非法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供他人任意使用,已经构成“帮信罪”的帮助行为。

  三 问:“两卡”是指什么?

  答:“两卡”是指:1.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2.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四 问:涉嫌犯“帮信罪”,可能还会承担哪些后果?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即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也规定了相关行政处罚。同时,针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针对手机卡,则会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法官后语

  小小一张卡,暗藏大教训。法官提示大家切莫因一时贪念,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出售或交由他人使用,以免成为电信诈骗等犯罪的帮凶。同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如果身边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让我们共同营造健康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共同守卫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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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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