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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群众满意度】古冶法院:线上办案成果显,高效解纷群众赞

2022-12-13 13:19:00

  近日,古冶法院民一庭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线上方式成功调解了两起涉商事案件,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参加诉讼,高效便捷地处理好合同纠纷,真正做到了司法便民、司法为民,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

  案件一

  原告系江苏的外地企业A公司,与在唐山市古冶区经营的B公司存在长期供销合同关系。但今年A公司受当地疫情影响,资金链出现问题,不足以维持正常生产,遂起诉B公司要求给付330余万元的欠付货款。

  法官牟长青了解案情后发现B公司也遇到了经营上的困难。鉴于两家公司有着长期友好合作的背景,为了能够实质性化解纠纷并维系双方的关系,主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因A公司远在江苏,为避免当事人长途奔波劳累,法官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后,促成双方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见。随后及时安排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调解,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努力,双方当事人通过小小的手机屏幕,均清楚明确地表达了各自的意愿,最终形成了一致的履行计划,本案至此案结事了。

  案件二

  原告C系某医药公司,被告D系古冶区某医院。双方因医药货款的给付产生争议,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连本带息支付欠款。

  牟长青法官对案情进行详细研判后,一边化解原、被告的对立情绪,一边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看到法官的积极作为,也认识到“以和为贵”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遂同意进行调解。由于分歧较大,双方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后,法官本着从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双方在庭上的矛盾争议点,重新拟定调解方案,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的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在第二次互联网调解终于达成了一致。

  合同案件是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最常见的纠纷表现形式,法律关系虽然简单,但需要考虑案件办理方式可能引发的社会效果。古冶法院始终坚持办理合同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调解为主、高效优先,着力为商事主体寻找最优矛盾解决方案,为创造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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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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