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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法院:心系双方利益 巧化合伙纠纷

2023-03-23 09:54:4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朋友、亲戚间合伙做生意的越来越多,但合伙并非是件容易的事,不仅需要各方诚实守信,更需要用法律来保护合伙的关系及权益。近日,唐海镇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案情简介:原、被告及第三人合伙经营超市,约定各方同等出资,利润平均分配。后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及第三人退出超市经营,但原、被告各方针对合伙账目的清算一直未达成最终合意。唐海镇法庭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积极向当事人了解、沟通相关情况,经电话调解未果后,按规定如期送达开庭传票。庭审前夕,被告看到原告收集的证据后情绪波动较大,但承办法官考虑到三方系朋友及亲属关系,且矛盾点并不大的情况下,决定采用“背对背”的方法进行现场调解。承办法官认真梳理双方存在的矛盾焦点,就合伙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讲解,劝解双方各自退让一步。最终,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梳理案件事件,被告表示愿意给付原告部分合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当庭履行了付款义务,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双方鉴于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称之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就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多方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合伙。合伙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成立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的实质事项达成一致,合伙民事法律行为宣告成立。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近年来,唐海镇法庭以“促进和谐”为根本,秉持“群众事无小事”的服务理念,坚持以“调”为主基调,多形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利用多种调解方式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双方心结,真正做到为民解忧为民服务。该案的顺利调解,充分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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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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