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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法院:宠物“闯祸”引纠纷 法官释法解矛盾

2023-05-19 09:57:07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汪星人”“喵星人”等萌宠融入了越来越多的家庭,然而,宠物带来欢乐的同时,宠物伤人事件也日益增多。近日,丰南法院胥各庄法庭刘新民法官团队成功化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对于高效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大力营造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某日,被告王某饲养的狗未拴绳突然冲出家门,将遛弯路过的原告赵某扑倒在地,导致原告受伤。经诊断,原告双侧桡骨远端骨折、右侧尺骨茎突骨折,且患有冠心病,需住院治疗。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赵某遂诉至丰南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1057.29元。

  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刘新民详细翻阅卷宗中的证据,明确被告王某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狗束犬链,存在过错,且原告赵某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理应对原告此次伤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新民法官随即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原告赵某已经78岁高龄,身体尚未恢复,刘新民法官特地为其准备了热水,并不断询问是否需要休息。同时,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出发,劝说原告发生此事并非被告故意而为之,并且其主张的部分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并向被告耐心释明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规定以及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在法官“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教化下,被告王某当即将赔偿款16000元一次性给付原告,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寄语

  饲养宠物是自由,文明养宠是责任。生活中,宠物“闯祸”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宠物是家庭的一份子,“铲屎官”们作为“家长”,在享受饲养宠物乐趣的同时,也要自觉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对因自己饲养的宠物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及时妥善解决问题,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各位“铲屎官”应当规范养宠行为,提高文明意识,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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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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