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驾驶电动气筏在禁渔期内在丰润区陡河干流河道内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并获取渔获物,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山市丰润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王某甲和王某乙使用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属于禁用的使用方法。
案件审理
丰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违反国家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审判庭上,经过法官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深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震慑及办案法官的用心用情,当即认罪认罚并表示以后坚决不会再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内陆水域,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禁用工具捕捞的,不论数量或价值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会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巨大,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行为。
丰润法院将立足司法职能,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持续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积极拓展司法宣传方式,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坚强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