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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晚报》刊发:民间借贷为何被认定为无效?

2023-12-04 16:33:43

刊发截图

  原文如下:

  近日,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但判决却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本案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用于个人经营,原告为此通过他人担保的方式与数家金融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将借贷出的金额汇入被告账户供被告使用。后因被告未能及时按照约定还款,原告数次催讨未果,这才起诉维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共出借给被告五笔借款,其中只有两笔借款为原告自有资金,故该两笔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原告可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其余三笔借款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根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故此三笔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双方关于借款期限、过高利息的约定均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因借款合同取得的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本案中,审理的焦点问题就在于,五笔借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如果将所有借款都认定为民间借贷,可能会对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高额放贷的行为形成积极的鼓励,对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发展。因此,对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采取依法认定,鼓励大家通过朋友关系小额借款,周转资金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套取金融机构大额资金后的出借行为持否定态度,防止有人借钱生钱,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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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唐山晚报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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