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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 河北检察  
2024-03-18 09: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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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部署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待,河北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助力实现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持续向好。202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勇于担当、积极探索,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9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21件,提起诉讼130件。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省检察院发布6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为契机,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公益突出问题,持续加大办案力度,织密食品药品安全网,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目录

  1.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网络销售药品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食品不规范计量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海鲜食品规范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4.霸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精神药品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5.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健品市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6.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使用生鲜食品照明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履行网络销售药品监管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

  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时,发现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三无”药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人员接到刑事部门移交线索后,针对网店、实体店网络销售药品行为展开调查,发现部分网络平台销售的药品存在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等问题,群众用药安全得不到保障。

  为推动问题解决,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网络销售药品相关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推动三大网络平台、四大连锁药房及其他非连锁药房共计220余家经营主体对违规问题进行了整改。同时,该院从销售渠道、药品监管、规范用药三个方面入手,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推动多部门建立网络销售药品协同监督机制,全面守护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二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外卖食品不规范计量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案

  办案干警对抽取的样品进行称重。

  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调查履职中发现,部分商户通过电商平台外卖配送的食品净重量明显低于用户购买时标注的重量,且负偏差均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其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为推动问题整改,桥东区检察院向有关行政机关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随机抽取25个样品,其中净含量合格5个,不合格20个,依据检查结果,执法人员依法对不合格的7家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并向电商平台经营者发出告知书,要求其严格遵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通过该案的办理,检察机关推动相关部门建立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专项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规范了经营者的计量行为,切实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海鲜食品规范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在便民市场召开听证会。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食用捞汁海鲜食品引发腹泻的线索后,对辖区经营“网红”生腌及捞汁海鲜食品商铺展开摸底排查,发现21家商铺超范围经营,多次引发消费者腹泻事件,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针对上述问题,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特邀检察官助理、有关行政机关及部分商铺代表在辖区便民市场召开公开听证会,研究讨论“网红”海鲜食品安全问题对暑期秦皇岛海鲜品牌及本地文旅产业发展的影响。同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治海鲜食品超范围经营问题。行政机关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活动,累计排查食品经营商铺470余家,发现超范围经营商铺103家,对126家商铺办理增项变更登记,对5家无证经营商铺罚款13万余元,与外卖平台及辖区餐饮商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326份,有效督促规范“网红”海鲜食品超范围经营问题,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规范精神药品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案

  霸州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

  霸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涉毒品刑事案件时发现,霸州市部分乡村个体诊所医生在无诊断、无处方的情况下,多次售卖盐酸曲马多,这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还破坏了药品管理秩序,相关行政机关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存在漏洞。

  针对上述问题,霸州市检察院依法立案调查并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了麻醉药和精神药品规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检查157家次,严防药品滥用和非法渠道流通;对相关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推动其完善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积极开展警示宣传,告诫相关企业负责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培训,规范药品开具和使用。

  在办理该案中,霸州市检察院还建立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分析比对,有效解决了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执法存在盲区等问题,为开展常态化监督提供了良好的数据支撑。

  案例五

  威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保健品市场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威县检察院联合行政机关召开保健品专项治理座谈会。

  威县检察院在办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发现,张某某非法购进多种减肥产品在其门市内进行销售。经鉴定,张某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不允许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布曲明。发现该线索后,威县检察院对保健品市场开展走访调查,发现还存在过期、未经检验检疫等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威县检察院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全县30余家保健品门店开展检查,通过检查,清理、下架、处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未经检验检疫食品”80种150件,收缴、销毁虚假宣传广告200余份,对10余家门店作出行政处罚。

  威县检察院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助推建立人大牵头、有关食品安全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检察”双监督模式,形成食品安全监督合力,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六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规范使用生鲜食品照明设施

  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官在调查生鲜食品照明设施使用情况的同时开展法律宣传。

  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2024年1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线索,走访调查了辖区内超市、农贸市场、小型生鲜肉菜水果店灯具使用情况。对调查发现的违规使用低于规定显色指数的照明设施、掩盖食品真实面目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整治,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灯具设备300余个,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同时,该院与有关行政机关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协作机制,开展常态化“回头看”,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见效。

关键词: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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