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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社会安全之公证保守秘密

来源: 唐山市德信公证处  
2024-04-16 09: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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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保守国家秘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公证作为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工作实践中更是与“秘密”朝夕相处,保守秘密也就成了我们最基本、最朴素的国家安全观

*公证中的保密*

现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司法部相关文件规定: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公证法》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公证法》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法》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严守公证秘密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

个人隐私

李大爷定立遗嘱并公证,为了避免激化家庭矛盾,公证人员告知李大爷公证处对遗嘱内容保密,李大爷的子女得知父亲立遗嘱后,多次前来公证处询问遗嘱内容,甚至威胁公证人员,但最终都一无所获,直到老人去世。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保密义务贯穿遗嘱公证办理、档案管理、遗嘱开启的全过程。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个人隐私,李大爷在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是安全、可靠的。

商业秘密

唐山某单位因专利产品被仿造准备诉讼,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对该单位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及办理过程中接触到的专利内部资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助力企业诉讼维权。

实践中公证处会遇到很多涉及保守商业秘密信息的要求,比如保密协议、传承配方及特殊信息资料等。公证在法律服务输出的同时,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

王某出国留学,留学国家使领馆要求王某对我国政府部门涉密文件进行公证,对于此种情况公证处明确告知李某:此类文件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证。

在公证实务中,当事人或公证内容涉及要害部门、特殊岗位、军队信息等信息的,根据相关规定,公证处不予公证。

*公证档案*

公证档案是公证机构证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查考利用价值。公证档案须由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对档案借调阅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证机关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设公证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在限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公证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公证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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