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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来源: 唐山中院  
2024-04-24 1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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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2日,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唐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学军担任新闻发言人。

  2023年

  唐山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服务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相结合,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为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均取得新进展。

  一、全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

  1.2023年,唐山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37件,旧存34件,审结813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691件,调撤率达84.99%,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7.42%。在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涉及专利权纠纷8件、商标权纠纷238件、著作权纠纷477件、技术合同纠纷10件、不正当竞争纠纷71件、其他纠纷9件。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5件,审结15件,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件,审结2件。

  2.2023年,唐山中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0件,审结17件。其中,维持原判14件,占比82.35%,调解撤诉3件,占比17.65%。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6件,审结6件,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4件,假冒注册商标罪2件。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亮点工作

  1.在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解方面,唐山市中院、唐山高新区法院与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召开推进知识产权衔接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签署《关于推进知识产权衔接司法保护工作的合作框架协议》,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方面,唐山市中院与唐山市检察院、唐山市公安局签署《关于确定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开展集中管辖工作的规定(试行)》,决定在全市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试行由高新区法院集中管辖,有效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工作深化拓展。

  3.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方面,唐山市中院与唐山市检察院、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市场监督局共同签署《关于强化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工作的协作意见》,加大对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唐山高新区法院与高新区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公安局高新分局共同签署《商业秘密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备忘录》,通过不断完善多部门协作制度机制,切实实现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提高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质效,促进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

  三、涉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 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自2015年开始在唐山市建国路某鞋城经营鞋店。2017年夏天,王某某去广州市看货源,在广州市火车站附近外贸市场内与销售假爱步鞋的李某取得联系。王某某在明知李某销售假爱步鞋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仍以140元至160元每双的价格购进多款假爱步鞋,向唐山市域内的杨某某、张某某等13人批发、零售。经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确认王某某销售的爱步鞋是假冒ECCOSKOA/S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截止2021年10月28日,王某某销售假爱步鞋841双,销售金额人民币17866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232元。

  裁判要旨: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严惩。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23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 蔡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已判决)、雷某夫妇为非法牟利,组建互联网直播团队卖货,团队成员分为主播、跟播、客服、打包人、捋货人,主播有被告人雷某、张某某、蔡某某,跟播有被告人蔡某某,其他人员多为通过社会招聘来的临时工按月计酬。被告人蔡某某先后在唐山市某水上乐园院内、唐山市路南区某某集团院内租赁库房,用于存放从福建莆田、河北玉田县某鞋行等处低价购进假冒“adidas、NIKE耐克、巴黎世家、BOYLONDON、Gucci、MLB、安德玛、安踏、北面、彪马、迪桑特、鳄鱼、斐乐、福神、冠军、蒙口、始祖鸟”17种注册商标的衣服和鞋子。被告人蔡某某负责进货、雇佣20余名工人上货、客服、打包等日常运营管理,被告人雷某使用自己的快手账号XXXX17556在网上直播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取订单后通过圆通或邮政快递上门取件方式寄送给全国各地的顾客。被告人蔡某某接受被告人蔡某某、雷某的雇佣,使用快手账号网上直播卖货或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雷某卖货时跟播。雷某使用的快手账号直播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负责跟播,即从事跟顾客互动、帮助上架商品链接、修改商品信息等工作。经审计,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6月14日案发,被告人蔡某某、雷某销售上述17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46 625.69元,其中衣服类销售金额人民币95 031.94元,鞋子类销售金额人民币51 593.75元,张某某和被告人蔡某某从河北玉田县某某某鞋行处进货的“adidas、NIKE耐克”两种品牌假鞋的销售获利共计人民币13 734.65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蔡某某、雷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17种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接受被告人蔡某某、雷某夫妇的雇佣,参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蔡某某、雷某合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雷某、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雷某、蔡某某、张某某部分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在与蔡某某共同犯罪中,其所起作用相对于蔡某某较小,依法认定其为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雷某的犯罪情节,故依法对被告人雷某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 000元 。

  3. 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利达”商标系天津市某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注册使用商品为钢管。2021年7月玉田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员被告人杨某某,向唐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人史某某推销钢管。二人经商定后,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将其生产的印有“天津利达Q355B宏万盛”和“天津利达Q355B远富”钢印的约15.735吨钢管,以每吨497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史某某。史某某购买该批总价约78202元的钢管后,加工制成盘扣式脚手架准备销售。2021年8月11日,该批钢管制成的盘扣式脚手架被天津市某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举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查扣。

  裁判要旨: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积极赔偿注册商标所有人经济损失,并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谅解,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查扣未移送的涉案钢管制品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于依法查扣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 “辅助起床器”外观设计侵权案【佛山某医疗科技公司与饶某、合肥某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佛山某医疗设备公司为辅助起床器的专利权人,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是用于生活或医疗两用的辅助器械,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权利处于有效状态。该公司许可佛山某医疗科技公司在大陆范围内实施涉案专利权,许可期限为2018年12月10日至2028年12月9日,许可类型为排他许可,并约定佛山某医疗科技公司在发现第三人侵权时,有权单独以其名义维权。2022年12月,佛山某医疗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分别在淘宝店铺“康某某护理店”、“迈某某护理店”、拼多多店铺“某某机械厂”购买三款被诉侵权产品,并记录购买过程及快递单信息。以上内容均进行公证。淘宝店铺“康某某护理店”的经营主体为合肥某百货商行,淘宝店铺“迈某某护理店”、拼多多店铺“某某机械厂”的经营主体均为饶某。原告佛山某医疗科技公司主张三款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主张饶某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合肥某百货商行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二被告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辅助起床器,属于同类产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形状、各部件形状及位置分布上均基本一致。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三款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1.被告饶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辅助起床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库存。2.被告合肥市某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辅助起床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3.被告饶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4.被告合肥某百货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5. 桃李商标侵权案【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桃李某公司、唐山市某某干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沈阳市桃李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于2015年获得“桃李”商标在“糕点、面包、蛋糕、月饼”等商品上的专用权。2017年企业变更名称为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2011年期间,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全国多项荣誉称号,在社会有广泛的知名度。唐山桃李某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糕点生产销售,企业字号中有“桃李”二字。唐山桃李某公司销售的糕点包装上显著位置标有“唐山桃李果匣子”字样,其中“桃李”二字与桃李某公司的“桃李”商标字体相近似。唐山市某某干果店出售的桃李果匣子糕点,商品上显著位置突出标有红色字体“桃李”标识,上述侵权产品上显示的生产者为“唐山桃李某公司”。唐山桃李某公司认可唐山市某某干果店出售的桃李匣子糕点由该公司生产并提供。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唐山桃李某公司企业名称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淡化其“桃李”商标显著性;唐山桃李某公司、唐山市某某干果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要求唐山市某某干果店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唐山桃李某公司在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桃李”标识与原告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的“桃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告使用的“糕点”项目与原告的“面包”项目属于类似商品项目,其使用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主营业务均含有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将“桃李”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生产经营中大量使用含有“桃李”的企业名称,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1.被告唐山桃李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被告唐山桃李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桃李”及与“桃李”近似的字样。3.被告唐山桃李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5万元。

  6. “开卫”商标侵权案【福建某饮料有限公司与南皮某饮料有限公司、滦南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福建某饮料有限公司拥有第8104552号“开卫”、第32588601号“开卫”、第4827622号“开卫”专有使用权,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南皮某饮料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商,滦南某商店作为销售方,生产销售名为“开胃”的饮料,福建某饮料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由向法院起诉上述生产销售方,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拥有的商标“开卫”与被告生产销售的“开胃”饮料在商标的核定适用范围上构成相似,涉案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第8104552号“开卫”和第32588601号“开卫”商标相近似的“开胃”二字,且作为显著性标识突出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鉴于“开胃”与“开卫”的读音相同,产品类别同属山楂果汁饮料,尤其“开胃”与“开卫”二者文字形状及排列组合等方面相近,视觉效果上无差别,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山楂果汁饮料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知名饮料厂商被侵害商标权的纠纷案件,通过对仿冒商品的打击,一方面保证购买公众的饮用健康,另一方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商标权,规制了市场秩序,使其在法律的保障下平稳运行,促进正当竞争。

  7. 闲鱼平台售卖网课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佛山某教育咨询服务公司与陈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佛山某教育咨询服务公司是网课程《PS产品精修21天实战教程》、《Illustrator2021从入门至精通教程》等多套课程的著作权人,陈某某在闲鱼平台未经著作权利人授权,售卖上述相关课程。佛山某教育咨询服务公司以陈某某未经授权擅自售卖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网课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以及诉讼费。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部分课程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售卖截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享有上述课程的著作权。被告销售的上述课程与原告售卖的课程具有一致性且未经著作权权利人授权,属于侵犯原告创作课程著作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删除闲鱼平台侵权售卖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有效打击了通过第三方平台售卖相关产品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对著作权的多种表现形式进行有效保护,为鼓励大众创新创作,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下一步,唐山法院将坚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开拓奋进,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强作风、重落实,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不断优化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以实际行动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唐山篇章贡献更多法院力量。

关键词: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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