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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检察院:守护民“薪”解忧“酬”,检察“护薪”正当时

来源: 唐山政法微信公众号  
2024-05-09 16: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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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有所得,勤有所获,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个别雇主不仅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合法薪酬,还跟劳动执法部门玩起了失踪,如此之举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害人荣某某、何某某先后到被告人崔某某经营的公司工作,2020年6月至11月,该公司拖欠二人工资合计45900元,2021年6月10日,荣某某、何某某已到遵化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经过电话、短信和公告等方式通知崔某某到案,但崔某某一直逃匿,经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遵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 工资是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或雇主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无故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不但影响劳动者及家人的生存生活,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损坏自身信誉,还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及正常的经济秩序。欠薪逃匿、转移财产、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都属于恶意欠薪,情节严重者将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信守承诺,主动履行劳动报酬,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一切无视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严惩。同时,农民工朋友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保存与劳动报酬有关的证据,如果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行为,除了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还可以通过向人力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等途径,一定要做到理性维权、依法讨薪。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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