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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涉及公司登记注册规定重点事项问答

来源:  
2024-07-30 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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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新《公司法》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上述经营主体仍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Q

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如何调整?

①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后办理增资登记的,新增出资的认缴出资期限自增资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如该股东原认缴出资时间与新增资本的认缴出资时间不一致,公司章程中应载明该股东多次出资的认缴出资额和认缴出资时间。
②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注册资本缴足。

Q

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如何规定?

①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对于股东增资的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自增资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
②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办理设立登记前实缴。

Q

哪些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可以申请豁免?

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主要包括: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上述公司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公司。

Q

法定代表人如何设置?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仅辞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Q

登记机关在办理设立登记业务时是否需要收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证明文件?

按照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应收取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其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收取验资证明。

Q

公司董事会/董事备案如何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备案。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的数量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备案。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的数量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Q

公司监事会/监事备案如何规定?

①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应不少于3人。
②不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新《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人数进行明确规定,登记机关不校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人员数量。在办理董事备案时,要对出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进行说明标注。
③不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应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人以上。在办理董事备案时,要对出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进行说明标注。
④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应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备案时参照前款内容办理。
⑤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名监事。
⑥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不设监事。

Q

关于只有1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只有1个发起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规定?

①新《公司法》调整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只有1个股东的公司登记时不再校核1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再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为自然人或法人股东等情况。
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为1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③只有1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是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公司类型标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标注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Q

公司发布公告后想撤销公告的如何办理?

此次总局发布的技术方案中取消了原清算组公示和债权人公告“撤销”功能,新增了终止公告功能。对已发布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自行发布)等公告增加了终止公告功能。企业可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终止其已发布的公告。在企业提交“终止公告”后,公告状态变更为“已终止”,终止公告的内容一并公示,再次发布公告时,公告期重新计算。具体实现方式以公示系统改造情况为准。
同时,对于公司注销的,公示系统增加了解散公示的功能。公司解散事由公示后,才能相继发布清算组公告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公告和债权人公告不能单独终止,必须和解散公示联动终止,即终止解散公示后,清算组公告、债权人公告同步终止。
2024年6月30日前已依法发布公告的,在7月1日之后申请办理相关登记业务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Q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如何登记?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取消了原《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登记机关不再收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Q

公司章程备案如何办理?

2024年7月1日后办理设立登记的公司,其备案的章程应当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
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在2024年7月1日后办理章程备案的,如章程修改内容不涉及到新《公司法》调整部分,不影响当次章程备案业务办理。公司办理章程备案或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备案)业务时,如涉及新《公司法》新规定的,如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关于董事会、监事会设置等事项,应当提交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或登记(备案)材料。对于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公司在对外公告清算组信息时应以董事为清算组成员,公司章程中关于清算组的规定无需另行修订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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