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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枫桥经验?」抽丝剥茧找“症结”,“靶向调解”施良方

来源: 丰润法院  
2024-08-26 1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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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丰润法院左家坞法庭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主办法官从多方面为当事人分析案件,明晰责任划分,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令双方满意的调解结果。

  01案情回顾

  原告吴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与被告李某某骑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与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住院治疗14天,后原告吴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利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02案件办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刘挺进积极组织庭前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意见,在庭前质证过程中,被告李某某表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同等责任也不认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事故成因,开庭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共同查看案发时的现场录像,听取双方对案发事故经过的看法,以及对责任如何划分的理由,在庭后立即组织调解,为双方当事人详细分析事故成因以及双方过错所在。最终,经法官调解、说理,双方均表示认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吴某某赔偿各项损失,而吴某某也自愿放弃部分诉请损失。

  在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因非机动车无强制险及商业保险,因此往往会导致有损失一方的经济损失难以及时得偿,甚至双方还可能因此赌气拖延案件审理流程,导致受损一方的损失更难弥补。

  该案的办理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说理、分析和劝说,不仅让原告的损失能得到及时弥补,同时也让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成因清楚,定责明白,让被告从心底认可赔偿责任,也保证日后被告能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减少当事人诉累。

  下一步,丰润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讼到我为止”作为工作准则,完善践行便民举措,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避免衍生案件发生,不断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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