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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来源: 唐山中院  
2025-04-23 1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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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21日,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唐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学军担任新闻发言人。

  2024年

  2024年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之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一年来,唐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服务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相结合,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升审判质量效率,着重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方面的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均取得新进展。

  一、全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

  1.2024年,唐山两级法院受理各类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计1017件,新收955件,存旧62件,审结965件,结案率94.88%。

  2.2024年,唐山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87件,其中新收928件,存旧59件,审结942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494件,调解359件,调撤率90.55%,一审息诉服判率达98%。其中,新收专利案件14件,商标案件193件,著作权案件647件,技术合同案件17件,竞争类案件49件,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8件。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4件,存旧0件,审结12件,结案率86%,其中,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罪7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6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

  3.2024年,唐山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9件,审结23件。其中涉及商标权纠纷14件、著作权纠纷12件、技术合同纠纷2件,竞争类纠纷1件。在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中,判决维持的案件18件,占比78.26%,撤诉4件,占比17.39%,调解1件,占比4.34%。2024年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二案案件1件,审结1件。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亮点工作

  1.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方面。积极探索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则,首次通过判决违法销售“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52%vol)”和“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38%vol)”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违法生产者和销售者无法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2.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本地产业发展方面。市中院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骨质瓷品牌保护座谈会,分析堵点难点,部署下步工作。经市政府决定,成立唐山骨质瓷国家地理标识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专班,全力支持唐山骨质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高新法院进驻河北智能装备(机器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立唐山首个知识产权法官工作站,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发展有效衔接,以“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诉源治理”模式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创建工作。

  3.在延审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方面。唐山两级法院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唐山中院就仲裁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向唐山市仲裁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仲裁委在知识产权仲裁中充分发挥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助力于完善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及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建成。高新法院在审理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后,向唐山市陶瓷行业协会发出首份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建议建立健全企业著作权保护机制和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机制,不仅治理陶瓷仿制现象,而且提高了权利人权利保护意识。

  三、涉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國窖”商标侵权案【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迁安市某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國窖”商标的权利人。2022年9月6日,迁安市某烟酒商店因店内经营的16瓶标注“窖”的白酒被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构成侵权并处以10000元罚款;2023年2月26日,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至迁安市某烟酒商店购买6瓶标注“窖”的白酒,经比对并非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迁安市某烟酒商店停止侵权,并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迁安市某烟酒商店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销售侵权产品,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且情节严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确定适用5倍的惩罚性倍数。迁安市某烟酒商店两次侵权共涉及22瓶“窖”白酒,正品总额为23978元,同时采信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的2023年度会计报表所显示的中高档酒类产品92.27%的毛利率,最终以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124.5元为基数确定由迁安市某烟酒商店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迁安市某烟酒商店赔偿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22124.5元*6=132747元的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为维权所作的公证费、差旅费、住宿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4000元,酌情确定本案的合理开支数额为10000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迁安市某烟酒商店赔偿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42747元。一审法院判后,迁安市某烟酒商店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院,唐山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适用问题。以两次侵权的正品总价值为基础,采用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中的毛利率,计算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以此为基础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该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依法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有效发挥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2.“名酒”商标侵权案【遵化某烟酒行与泸州老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22年1月4日,遵化市公安局决定对遵化某烟酒行经营者刘某坡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并扣押国窖1573白酒(38度)22件每件6瓶剑南春白酒15件每件6瓶,剑南春白酒11瓶,五粮液白酒6瓶,五粮液白酒4件每件6瓶。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外箱防伪标签、防伪胶带、生产批次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礼盒防伪标签、礼盒荧光防伪点等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箱、盒、瓶防伪标签信息溯源关联不符。2021年12月30日,刘某坡在笔录中陈述以625元每瓶销售。2022年1月12日,刘某坡又陈述未销售过涉案商品。2023年12月1日,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坡持有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1年12月3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1306元。经查,上述白酒刘某坡未从正规渠道进货,无证明进酒的数量、签署、购进地点的通货随行单据”。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请遵化某烟酒行停止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产品,并赔偿八十万元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产品为国窖1573白酒,经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非其生产,遵化某烟酒行辩称涉案商品用于家庭宴请宾朋使用,且放在店内即被公安查获并扣押,不存在销售行为。但遵化某烟酒行作为销售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在明知是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仍在店内存放大量的假冒知名白酒,已经远超过合理的非经营使用范畴,销售意图明显,且遵化某烟酒行的经营者刘某坡在公安侦查的笔录中曾经认可其对外进行过销售,虽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但就同一事实,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明规则和判断标准不同,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对遵化某烟酒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认定。故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及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遵化某烟酒行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影响、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遵化某烟酒行侵权数量等因素,确定遵化某烟酒行支付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判后,遵化某烟酒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遵化某烟酒行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案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本案即涉及商标权民刑交叉问题。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明规则和判断标准不同,本案中,虽然检察院认为证据达不到刑事起诉条件,但并不影响在民事案件中对遵化某烟酒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认定。本案明确了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犯应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及民事证据规则,刑事侦查中取得证据及得出的结论仅为做判断参考,从而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和对商标权人损失的填补。

  3.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唐山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路北区某商店、应县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唐山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作者刘某平授权取得《时光漫步一》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系列美术作品作为花纸贴在陶瓷产品上。怀仁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亦将《时光漫步》美术作品申请作品登记证书,并授权给应县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贴烤、销售。上述两个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2020年9月20日刘某平创作的《时光漫步一》由作者委托唐山市某陶瓷花纸有限公司制作花纸并在抖音平台进行了线上宣传,应县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创作时间、发表时间等。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确定作者刘某某至迟于2020年9月已经生产销售了印有《时光漫步一》作品的产品,其他人完全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时间在2021年10月27日,被控侵权产品上贴的花纸购自怀仁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怀仁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先于刘某平创作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印花图案,可以认定刘某平为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两者之间存在的诸多相似之处,已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怀仁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成品花纸给应县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该花纸,唐山市路北区某商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唐山市路北区某商店、应县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均侵犯了刘某平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刘某平与唐山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唐山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同时根据应县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怀仁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货清单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审法院酌定怀仁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向唐山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0000元。一审法院判后,怀仁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院,唐山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美术作品登记仅是为了方便公正了解作品的权利归属的情况以及解决权利人维权难所做的规定。在确定两个高度相似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时,不应以两个作品登记证书中登记的作品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或登记日期为准,而应由作品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明确了两个高度相似的作品在著作权上存在冲突时的保护规则,维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摄影图片侵权案【四川某商务有限公司与迁西县某眼镜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四川某商务有限公司系一家提供数字营销服务和文创产品经营的专业机构,为保障输出正版内容,原告一直通过合法版权交易方式获得所需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被告未经授权,于2023年7月14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并在文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编号为IMG_2053的摄影作品,侵害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四川某某商务有限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在被告不能证明使用被诉侵权图片有法定许可或者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摄影图片被违法使用致使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通过打击不正规使用原创图片的行为,一方面规范版权市场,净化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另一方面保护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

  5.“LPS乐普升”商标侵权案【广东某有限公司与玉田县某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广东某有限公司,其品牌以学生修正带为主,主要分为五大系列,深受广大用户的喜爱。2023年11月,原告公司发现玉田县某体育用品店未经授权,大量销售标有“LPS乐普升”的修正带,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侵权产品,且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包装基本相同,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权恶意明显。被告销售产品价格大大低于原告的销售价格,其行为已对原告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LPS乐普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被告销售标注“LPS乐普升”的修正带与广东某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的注册商标标识完全一致,但并非广东某有限公司生产或其授权生产,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知名商标被违法使用致使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案件,通过打击违规使用商标的行为,一方面保护注册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线上线下销售商品的市场环境,在全社会营造支持正品的良好风气。

  6.“JOMOO”商标侵权案【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月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JOMOO九牧”品牌在卫浴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平台开设网店,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JOMOO”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所管理、经营的淘宝店铺上发布涉案侵权商品,该商品为标有“JOMOO”字样的标签贴,该字样与涉案商标相比基本一致,整体上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件,侵权人通过贴纸商标的方式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本案判决在当前商标侵权行为多种多样的情况下,精准打击了侵害商标权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激发知识产权的创造活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7.《超级飞侠》系列美术作品“木拼”商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云和县某工艺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具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之一,产业链涵盖动漫内容制作、图书发行、玩具、广告宣传等衍生产品开发制造、形象授权等等。《超级飞侠》是原告历经三年重金打造的一部全新儿童动画作品,深受儿童的喜爱。2017年9月29日,该作品获得了第14届中国动漫金龙奖最佳动漫品牌奖,原告对其中多种动漫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系列人物动漫形象经电视剧的推广具有公众影响力、消费者吸引力,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正取证,依法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超级飞侠》系列美术作品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庭审时经比对,案涉侵权商品上印制的动漫人物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件,通过对美术作品的利用,生产制造带有著作权人美术作品的“木拼”商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对著作权人多种形式的法律保障,大大激发了权利人的创作热情,同时也规制了市场主体的相关违法行为。

  8.“雀友”商标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某工业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浙江某工业有限公司经充分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其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维权。被告在网店店铺发布销售麻将机配件的链接,产品名称上使用“雀友”字样,商品详情中标注“雀友”字样。被告在上述店铺销售链接的名称中直接使用“雀友”字样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以为涉案商品系原告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综上,原告经过多年的发展,每年除了要投入巨额广告赞助及公益活动费用之外,还要花费巨大的费用来聘请专业人员在市场上打假维权,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浙江某工业有限公司经权利方授权,有权就侵犯“雀友”商标的行为维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中商品链接名称使用的“雀友”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的产品链接中使用“雀友”字样进行宣传,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通过对网络违规销售行为的规制,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良性发展。

  9.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付某系程某圆服装店、某圆服装店线上快手直播间和线下实体店的投资人、管理人、实际经营人。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付某与程某圆招募王某雪、付某娜、姚某会、张某等人,通过线上快手直播间和线下实体店,销售明知是假冒MONCLER文字及图形(中文俗称“蒙口”“盟可睐”,以下简称“蒙口”)、Canada Goose文字及图形(中文俗称“加拿大鹅”,以下简称“加拿大鹅”)、ARC’TERYX文字及图形(中文俗称“始祖鸟”,以下简称“始祖鸟”)、THE NORTH FACE文字及图形(中文俗称“北面”,以下简称“北面”)、DESCENTE文字及图形(中文俗称“迪桑特”,以下简称“迪桑特”)等注册商标的服装。被告人付某与程某圆等人,通过线上快手直播间、线下实体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共计5,714,199.13元,违法所得共计1,992,046.26元,毛利率34.86%。其中,通过线上快手直播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共计3,379,001.39元,违法所得共计1,177,919.88元;通过线下实体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共计2,335,197.74元,违法所得共计814,126.38元。其中,假冒“蒙口”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3,287,833.29元,违法所得1,169,702.25元;假冒“加拿大鹅”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1,447,410.01元,违法所得456,837.75元;假冒“始祖鸟”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583,278.22元,违法所得217,466.88元;假冒“北面”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395,402.39元,违法所得147,934.16元;假冒“迪桑特”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275.22元,违法所得105.22元。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本案其他同案犯罚金刑的判处情况,考虑被告人付某与程某圆系夫妻关系,对被告人付某的罚金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追缴被告人付某与程方圆共同违法所得1,992,046.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通过该案有效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使广大群众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的类型、形态有了新的认识。

  10.唐山市丰南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参照适用

  基本案情唐山市丰南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于2018年7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唐山某饲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唐山某饲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唐山市丰南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宣传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某市知产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确认唐山市丰南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唐山市丰南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某市知产局受理后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书,责令唐山市丰南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驳回唐山某饲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唐山市丰南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23年6月作出决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应当从职权、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被诉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本案被告作为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不具有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于2023年6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涉案专利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维持涉案行政裁决有效,即责令原告停止侵权行为等,对原告的利益影响重大,一旦涉案专利最终被确认无效,被诉行政裁决的事实依据消失,可能造成原告难以弥补的损失。如果选择中止诉讼,鉴于专利确权程序行政诉讼周期漫长,随之带来较长的等待时间仍有可能不当加重涉案行政裁决对原告的影响。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本案应参照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精神,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更为妥当与适宜。如果经过司法审查程序涉案专利权最终被确认有效,第三人唐山某饲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寻求相应的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或与原告协商解决争议。综上,被诉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虽无瑕疵,但出现了可能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新情况,遂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裁决。

  裁判要旨生效行政裁决认定存在侵犯专利权行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即使该行政裁决的合法性毫无瑕疵,基于该专利权的客观不稳定状态,为避免行政诉讼的过分拖延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参照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精神,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

  创新是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下一步,唐山法院将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立足唐山本地产业发展特点,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强作风、重落实,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营造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谱写高质量发展的时代篇章。

关键词: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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