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新修正的《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3日公布施行。《条例》的修正完善,对健全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体系,提升城乡抗震设防能力,筑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正,在保持原有制度框架稳定性和唐山防震减灾工作特色的基础上,重点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确保防震减灾法治保障体系纵向贯通、横向协调,更加精准契合唐山防震减灾工作实际需求。
《条例》理顺了抗震设防监管机制。依据上位法规定,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主体由原来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调整为住建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监管部门共同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完成部门职能划转,构建起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确保抗震设防全链条监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条例》优化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流程。实施抗震设防标准分类管理,对于一般建设工程,全面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精简了行政审批环节;对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按照“省级评价、属地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由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既保证了抗震设防要求科学权威,又实现了审批层级精简优化。
《条例》深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无需再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相关技术审查工作并入住建部门统一监管体系,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取消了市级划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统一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保障项目地震安全性的同时,节约了项目建设费用,优化了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