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与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民检察院紧密协作,联动解决异地行刑反向衔接难题。
2023年4月,家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的王某,通过微信卖给唐山市丰南区白某1瓶减肥产品。因该产品含有禁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丰南区公安局以王某销售有害食品罪移送丰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丰南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对其不起诉后,移送反向衔接线索。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充分梳理在案证据后认为,由于王某的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地和销售行为发生地均在山西省,由山西省行政机关对王某的销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更为适宜。
于是,丰南区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与盂县检察院沟通联系。丰南区检察院就案件管辖、程序衔接、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书面征求意见并获同意后,及时与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就王某销售有害食品行为应受的行政处罚幅度、处罚后的社会效果等进行探讨。日前,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决定对王某罚款4000元。
丰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两地检察机关打破地域限制,协作办理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通过“办案地+行为地”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多线联动,推动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以“1+1>2”的聚合优势,实现良好的协同共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