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浦某某危险驾驶案,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浦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5月6日21时许,浦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南区一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桥下时,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浦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在民警带浦某某前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时,其在下车后逃跑。逃脱后浦某某逐渐清醒,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丰南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浦某某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可以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因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