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唐山长安网群 >> 丰南区长安网 >> 队伍建设

重温学习“三个规定”

来源: 湘潭检察  
2025-09-08 17:14:19
分享:

  “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防止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证公正司法,从源头上防止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学习之一:“王检察官与刘局长是同学关系”的场景

  问:老同学啊,我亲戚有一个案子是你在办理,请多多关照一下啊。

  答: 刘局长,我们会依法公正办理案件的。你来电的内容,我也会如实记录、报告。

  划重点: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来自有关领导、熟人、亲友、同学、同事、战友等各方请托以及反映了解案件进展、反映检察履职情况、监督依法办案的,均应如实记录填报,做到“逢问必录”。

  学习之二:“律师与检察人员交往”的场景

  问:黄检察官你好,我是XX案件的代理律师,今天晚上有空吗?一起吃个饭,顺便咨询案件上的问题。

  答: 黄律师你好,这绝对是不行的。我们有“三个规定”,不但不能泄露案情,而且还要对今天的情况进行记录,你可以按规定依法查阅案件情况。

  划重点: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学习之三:“如实记录填报会受到打击报复吗?”的场景

  问:我如实记录填报了,会不会受到打击报复或被穿“小鞋”?

  答: 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划重点: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之四:“检察人员当月忘记填报了”怎么办?的场景

  问:我长期在外学习培训,又没有在单位,可以不用填报了吧?

  答: 不行的,检察系统内部借调、挂职、到基层锻炼等人员,可直接使用本人身份证号码加密码的方式登录重大事项填报系统,在原单位架构下填报。

  划重点:检察人员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之后的三个月内补报。补报时,检察人员仍然使用“填报”功能填写《记录表》,填报页面“时间”选项以选择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实际发生时间为准,并在备注栏填写漏报理由。检察人员因产假、病事假、外出培训、出差,系统外借调、挂职等,当月无法登录重大事项系统的,如“零报告”,可委托本部门内勤登录本人账号代为填报;如有情况需记录报告的,应填写纸质《记录表》密封寄回,委托数据专管员登录本人账号代为填报。

  不如实记录报告的后果 划重点:

  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关键词:责任编辑:丰南区长安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