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河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冀政法字〔2023〕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自愿原则,现面向社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开展社会稳定评估业务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组织章程。
(三)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具有5名以上(含5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在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建筑学或土地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工作人员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法规政策,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评估内容等,具备运用科学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的能力。
(六)具备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良好。
三、申报材料
第三方评估机构首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须装订成册):
1.唐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其中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原件备查);
4.法人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5.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者租赁协议、内外景照片)复印件(原件备查);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其中5名以上(含5名)人员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身份证、培训证书等复印件(原件备查);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8.近两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面的工作业绩(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或者评估报告等有效资料);新注册的机构(新增经营范围的机构)无需提供。
四、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登记注册地在市域内的第三方机构,需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送至登记注册所在县区党委政法委,并配合完成现场考察、资料核对等工作(各县区党委政法委联系人详见附件6);市域外机构需持登记注册地备案证明材料到常驻办公所在县区党委政法委报备。
2.审核。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将通过核验资质、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遴选,提出审核意见。
3.监督。市委政法委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上报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资料进行审核,视情对部分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抽查核查。
4.公示。经审核合格的在唐山长安网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委政法委对第三方机构予以备案。经过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可在唐山市范围内承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五、权利义务
(一)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与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需的工作信息。
2.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独立自主评定风险等级,会同评估主体制定预防和化解措施。
3.要求评估主体给予必要的协调配合,拒绝评估主体的违规请求。
4.参加评估需要的相关会议活动。
5.按照法律法规获取相应报酬。
6.接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不得利用评估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取利益。
2.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依法维护评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3.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转包、挂靠等非自主评估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可外聘专家参与,但不得变相转包。
4.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调查、测评和征求意见,不得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参与任何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评估成果所有权归评估主体所有。未经评估主体许可,不得接受采访和对外透露评估工作信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评估成果。
6.依法依约履行其他义务。
六、监督管理
(一)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告签署人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有以下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唐山市委政法委进行公开通报,取消备案,并将相关情况报省委政法委。
1.以虚假资料骗取备案的。
2.弄虚作假,虚构风险调查资料或数据;以虚假信息、诱导性表述等方式获取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会肯定性意见;故意隐瞒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作出低风险评估结论或者恶意抬高风险等级的。
3.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4.不接受唐山市委政法委监督管理,或信息变更后不符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基本条件的。
5.评估过程中,因不遵守职业规范,操作不当等引发社会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6.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取消备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予备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相关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不得在我市从事相关业务;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王静芳,联系电话: 0315-2802413
中共唐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