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判决被告邹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63625元,曹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2000元,刘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0375元,责令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近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至2023年期间,邹某某批量进购不具备产品合格证明的某“减肥咖啡”产品后,将其批发销售给曹某某,曹某某又通过微信等渠道将该“减肥咖啡”产品批发销售给刘某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刘某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对该“减肥咖啡”产品进行销售。经鉴定,涉案“减肥咖啡”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邹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查明了刘某的违法销售数额、涉案食品流入消费市场等事实。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食品行业主管部门、特邀检察官助理以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围绕销售金额认定、违法者是否明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等问题召开检察听证会。在综合考量邹某某、曹某某、刘某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持续时间、损害后果、认罪认罚情况、刑事处罚等因素的基础上,参考听证会听证员的意见,合理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诉求。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曹妃甸区检察院依法向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