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网约房的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网约房是指在丰南区域内依法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经营为目的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接受预定、电子支付等环节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商业用房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日租房、民宿、客栈、家庭旅馆、(之前已经纳入旅馆业管理的除外)、自助公寓、酒店式公寓等场所。
二、对于网约房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方可营业,对于网约房不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出租房屋进行管理。
三、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约房住宿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四、网约房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治安防范设施。
五、网约房的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10日前必须向所在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目前已经经营的网约房自本通告发布后10内完成登记,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乡村民宿、商业区的网约房要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网约房无论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均应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六、网约房的经营者应对房间出入口、主要通道建立必备的电子监控系统,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七、网约房的经营者必须使用公安机关免费提供的唐山市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丰南区域试用美团民宿APP,该系统兼容其它网约房平台),当面核对入住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并实名登记来访人员。为确保未成年人安全,经营者必须遵守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按照“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将登记信息实时上传APP。
八、网约房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网约房房源信息。已经发布的,应当及时撤销。
(一)房源地址、房间数量等信息不真实;
(二)不具备身份证件识别和登记传输住宿信息的条件;
(三)以旅馆业名称招揽业务;
(四)网约房经营者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责令整改;
(五)其他依法不得发布或者应当撤销的情形。
九、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一)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网约房入住人员不得酗酒滋事、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三)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配合网约房经营者进行人证合一验证工作;
(四)网约房入住人员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因扰民引发各类纠纷投诉。
(五)网约房入住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住宿场所;
(六)网约房入住人员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网约房经营者及网约房入住人员不得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十一、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十二、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网约房入住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由丰南区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电话:0315-5092025
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