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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修订办法筑牢海上交通和海洋生态安全“双屏障”

来源:  
2026-09-29 16: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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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6〕第1号公布修订后的《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办法》系全省地市级层面首部衔接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建立环渤海跨海域共享共治机制的海事领域地方政府规章,通过政府立法切实筑牢海上交通和海洋生态安全“双屏障”。

  据悉,《办法》是唐山市2007年9月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为适应现代化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需要,更好地匹配唐山港口发展、海上监管现实需求与向海图强战略深入实施,重新修订《办法》被列入2026年唐山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唐山市司法局会同唐山海事局组织起草修订工作,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五十八条,精准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等作出全新制度安排。调整了船舶签证、拖带等与海事领域上位法相冲突、抵触的审批事项。修订后的《办法》健全新机制,强化跨海域协同治理,在全省地市级立法层面,首次创新提出建立跨海域共享共治机制,推动与天津、秦皇岛、沧州及其他周边管辖海域加强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应急协同等工作。修订后的《办法》围绕“游艇管理、港内作业、海洋牧场、海上桥梁、海上风电、航道、港池、锚地、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休闲旅游船舶、载货集装箱运输、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责任”等方面,均依法设置了相应义务条款和禁止情形,填补空白,破解海上监管难题。修订后的《办法》理顺新罚则,细化法律责任条款,针对违反“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规则,船员值班规则,水上水下活动报告规定”等,重新调整了法律责任章节。此外,在规范部门机构名称及职责、设置12395海上搜救电话、海难事故处置等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均重新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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