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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避

2015-04-29 21: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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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读者来信询问关于检察人员办案回避的相关问题,本期检察官在线集中予以解答;

  1.什么人需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回避?

  答: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履行法律职责的人,符合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经案件当事人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办案回避制。

  2.检察人员需要回避的有哪些情况?

  答:《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检察人员的回避决定,具体由谁决定?

  答:《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对与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当事人有何救济措施?

  答: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是否适用于鉴定人等其他司法人员?

  答:《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6.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回避规定中有哪些权利?

  答:《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关键词:办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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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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