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唐山长安网 >> 法治唐山>>司法公开

邢台县法院邀请人大代表为执行案件“把脉”

2015-04-29 22:24:43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法院形象,是打造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不断拓宽执行工作,邢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邀请人大代表现场监督执行、完善执行听证、落实人大建议等方式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增进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取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现场监督执行

  为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探索强制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该院针对当事人矛盾尖锐、影响较大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现场执行、监督执行全过程,整个执行过程文明、规范、有序,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2014年2月18日,原告邢台某农民合作社(20余户农民创办)与被告邢台某粮油公司签订了玉米采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粮库内1、2号库存的玉米93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并且约定在2014年3月20日前出库完毕,届时被告负责玉米出库的装车。如因被告原因影响原告无法按期正常出库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按货款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30万元的货款。在原告拉走30吨玉米后,被告便阻止原告装车拉玉米,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到了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邢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申执人一方人员众多、执行标的数量巨大、案情重大复杂等因素,执行局副局长李会军主动请缨担纲执行,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对此置若罔闻。经调查走访得知被告有充足的玉米,完全具备履行能力后, 2015年3月27日,执行局经合议后依法决定对该公司的1、2号库存的玉米进行强制执行。同时制定了周密详尽的执行预案,并邀请人大代表、公证处见证执行。

  2015年4月3日上午9时,执行人员会同人大代表及公证处的公证员按既定方案迅速到位。清理执行现场,设置警戒标志,进行交通管制,与此同时,执行组负责现场物品的清点、登记、录像、拍照并保全证据;负责外围警戒和维护现场秩序的执行人员,个个精神抖擞,并不时的对周围围观的群众及职工进行耐心的解释疏导;人大代表和公证处的公证员对现场进行监督及公证,执行现场秩序井然。

  当20余户农民得知法院将玉米一粒不少的执行到位后,纷纷来到法院表示感谢。人大代表介入执行活动,监督执行全过程,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升了执行工作的社会认同度。

  人大代表李芳恩对此次监督活动和案件执行所取得效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公证处的现场公证执行,以及执行活动全程录像,确保了办案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公开透明,有力地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完善执行听证

  把听证范围扩大到执行案件强制措施、中止、终结程序等工作中,邀请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和村民代表参加听证,广泛听取意见,确保案件的执行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王某与李某均系邢台县山区某村的东西邻居,两家共走门前的一条路,由于李某将自家的门口向前抬高多占了1.3米,致使王某通行困难,便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2012年11月14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自行清除超占的道路。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李某自行清除了超占的道路,但清除不到位还是超占7公分。王某以清除不到位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先后6次找到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谈,然而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矛盾较大未能达成和解。

  为缓和双方矛盾,避免引发群体事件。执行局领导和案件承办人主动到县人大汇报案情寻求帮助。在执行法官与人大代表全面分析案情后,一致认为若采取简单的强制执行方法,极有可能引发双方更大的矛盾。执行法官与代表们研讨后决定把执行力量转向基层村干部和群众身上。让群众来参评案件。

  3月14日,在执行法官与县人大的组织下,召开了由驻村工作队、派出所、村干部、群众代表等组成的“群众评议”现场执行会。经过现场查看李某未清除到位的7公分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在此情况下,该院侧重把话语权交给人大代表、村干部和村里有声望的老同志,让他们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注重发挥“亲情感化”的作用,让双方当事人的亲友参与到矛盾化解中来,在众人的帮助下,双方当事人的怨气得以化开,李某经过大家的教育也认了错,并主动向王某赔礼道歉。周围的群众们纷纷要求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执行。此时,执行局长张胜敏适时地插口说道:“你们说起来也算是亲戚,又住到了一块,互让一步算了,不要因为官司伤了和气,伤了亲情。”在人大代表和街坊邻居的劝导下,双方当事人终于作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该起矛盾极深、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落实代表建议

  “今天我们来法院主要是看一看代表们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4月1日上午,邢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书军、董建军、人大代表郭志强等一行五人到邢台县法院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的“加强执行力度”意见的落实情况。

  路某与张某均系邢台县某村村民,2014年1月23日下午,张某驾驶装载机在村口将路某撞伤。2014年6月24日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路某各项费用69988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给付路某20000元,余款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路某无奈之下,于11月2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刚进入执行就陷入了困境。

  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久,便与妻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孩子由妻子抚养,张某每月承担500元的抚养费,婚后的家中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由张某一人承担。张某经营的干石厂及厂内的装载机也于判决前变卖给了他人,执行人员经相关部门调查证实,张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告知路某可向法院诉讼请求撤销张某对其妻子的离婚财产及卖给他人厂房、装载机的合同协议。面对执行人员的告知,路某置之不理,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路某及家人见执行没有效果,以法院执行不力为由到处上访告状。

  邢台县人大常委会接到群众反映后,要求该院拓展多种渠道,妥善解决,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县法院也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采取措施。一是成立以执行局负责人为组长的专案组,制定稳控措施和解决方案。二是积极争取当事人所在乡党委政府支持,采取稳控措施,确保路某不越级上访特别是进京上访。三是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专案组成员,多次深入路某、张某家中,认真倾听他们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并从国家政策、当事人双方因素着手,帮助他们分析情况。执行法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解说,终于用真挚的感情和实实在在解决问题的诚意感动了当事人,路某和张某相互谅解,达成和解。至此,一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信访大案在人大的督办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于2015年1月23日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邢台县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帮助的司法理念,不断推进“阳光司法”,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从根本上消除了许多不安定因素,维护了社会稳定。

关键词:法院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   责任编辑:邢丁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唐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许可证:冀ICP备16005074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0613号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