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唐山长安网 >> 长安头条>>高层动态

最高检下发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要求

2015-05-29 16:46: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要求

实现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全覆盖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检日前下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下称《八项措施》),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进一步扩大范围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实现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据了解,八项措施具体为: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按照《八项措施》,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只要涉及到未成年人,都要加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严厉惩处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或者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未检部门介入干预。

  《八项措施》提出要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

  《八项措施》要求,强化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法院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工作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记者 徐日丹)

关键词:最高检,未成年人,司法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邢丁
主管单位:中共唐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许可证:冀ICP备16005074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0302000613号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