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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应法治化

2015-08-27 08: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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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依法属于检察院管辖的信访。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陆续修订后,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遇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的性质模糊不清。比如,有人将涉法涉诉信访全部视同为诉讼,把每一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导入法律轨道内处理。二是诉访分离难度较大。比如在对法院刑事判决不服引发的信访中,常会交织着控告侦查活动违法、要求重新鉴定等诉求,准确及时分离难度较大;且信访人口头表达诉求的情况很多,随意添加和删减诉求现象较为常见。三是受理条件缺乏具体操作规范。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明确了案件受理的范围。但实践中,在受理上仍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主体资格宽泛,二是对信访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请求是否明确,没有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涉法检诉信访制度的改革只有纳入法治化、程序化轨道,才能有效遏制缠访闹访情况。

  观念上的法治化

  解决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尊重国情与社会公众心理承受能力,促使社会公众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对法律抱有信任乃至信仰。

  一是价值观层面。在我国传统文化“官本位”价值观驱使下,民众一旦遭遇纠纷和冲突,本能地会向政治权威体系表达他们的不满与需求。因此,需通过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法律成为社会公众共同的精神信仰。当“法律至上”价值观成为全社会的行为规则时,涉法涉诉信访必将减少。

  二是法律观念层面。一个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裁决、判决能否被公民接受,从表面上看取决于公民能否准确理解法律,其实更深层次上取决于司法办案人员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仰。检察人员具备较高的法治意识,才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工作模式的法治化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要实现法治化,有赖于建立相对科学和固定的工作模式,对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重构。

  一是完善“诉访”分流机制。首先,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范围,主要包括涉检信访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区分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按照不同案件的性质,实现分类分流处理。其次,规范审查受理机制。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导入相应司法程序,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法律救济途径已经穷尽的信访,则应尊重司法规律不再受理,确保司法终局性;对反映到检察机关的普通信访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疏导工作,对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最后,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作,建立分工明确、配合有力、流转顺畅的衔接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确保案件移送顺畅有序,衔接规范紧密。

  二是确立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导入法律程序机制。导入法律程序的关键在于判断问题属性,根据信访问题所处的法律程序,可分为程序中的信访问题与程序后的信访问题,案件所处程序不同决定了处置程序的不同。“程序中的问题”是指信访问题属于正在诉讼程序、复议、复核程序中的案件,对于这类问题,办案单位要严格依法按照程序办理,并与信访人适时沟通情况,做好解释工作。“程序后的信访问题”,是指法律程序已经完全或部分进行完毕,因信访人不服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裁定、判决而引发的信访问题。这类问题往往引发信访人强烈不满,进而缠访、闹访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由此可见,“程序后的信访问题”是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也是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对这类问题,在法律程序内有法律救济可能的,导入法律程序依法解决。

  三是健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过复查、再审后认为没有错误的,不再将此案重复受理、交办、通报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在听证程序核实后确认为无理上访的,或者已有处理结果进入法律程序的,经研究决定终结信访案件。对已穷尽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为案件终结结论,不应再将此案件重复受理、交办、通报。在信访终结机制中,信访复查程序是核心要素。换言之,案件能否进入复查程序是案件是否终结的关键。笔者认为,有三类案件不应启动复查程序而应予以终结。第一,申诉时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案件。第二,相关救助已经到位的案件。第三,法律程序已经穷尽的案件。

  四是完善信访救助机制。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终结,但这并不代表信访人就会息诉罢访。上访人继续缠访、闹访、越级访的现象屡见不鲜。若不能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信访人将继续踏上周而复始的信访道路。因此,对生活上确有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信访人,在案件终结后,要继续做好各方面救助工作。一方面,要完善司法救助体系,进一步明确司法救助的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将确实是因涉法涉诉案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信访人纳入司法救助体系。另一方面,对依法不能进入法律程序的“瑕疵案”,检察机关要根据信访人实际情况,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对司法程序难以保障信访人合理权益的,加强与政府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可能地争取救助资金,帮助落实帮扶安置措施,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作者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关键词: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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