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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及治理

2016-03-25 10: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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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及治理

  ——基于法社会学视野

  作者: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余曦

  当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是有目共睹的。网络的全球化使地理上的空间距离失去了意义。然而网络的虚拟性、多元性、体验性、互动性的特点也为滋生犯罪创造了土壤。如何遏制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本文将从法社会学角度出发,借用犯罪学中的相关理论,剖析网络虚拟社会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性,并提出司法治理对策,以期能够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一、网络虚拟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一)网络与未成年人犯罪关系的理论基础——社会控制论

  现阶段,学界存在了诸多关于网络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性的研究。总体来说,各学者更多的是基于学者们对该问题的直观认识。由于我国对网络引发犯罪的理论性研究很少,因而缺乏相关理论探讨作为支撑。

  1、社会控制与不轨行为

  犯罪学中的社会控制理论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理论,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人为什么不犯罪,正是基于社会控制的凝聚力,将个体统一于规则之下,个体才不会实施与规则相悖的行为。一旦个体与社会的联系断裂或削弱,失去社会的控制,个体便会做出社会规则所不允许的行为,即越轨与犯罪。从法理上来讲,网络虚拟社会下未成年人犯罪在本质上不过是一个不轨行为。不轨行为(偏离行为)是社会个体或组织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它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作为不轨行为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对这种不轨行为的社会控制一直以来是社会规范活动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指出,不轨行为是受社会控制的行为,社会控制界定了什么是不轨行为,行为受社会控制越多,该行为也就越发不轨。他认为,不轨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受社会控制的量决定的。社会控制的量决定了不轨行为的比例,其控制方式也决定了不轨行为的方式。一个缺乏家庭的社会控制的人更有可能成为罪犯。

  2、自我控制理论

  自我控制理论在社会控制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它认为,社会控制的减弱,则体现为个体“低自我控制(low-self-control)和适宜机会结合”,任何犯罪行为都是这样产生的,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仍然适用。特拉维斯.赫希认为,人性本恶,正因为社会中法律、宗教等规范的存在,人们才彼此约束,不实施犯罪。当社会控制的能力被削弱或割断,自我控制弱化,犯罪就会产生。而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联系通常是通过依恋、奉献、卷入、信仰四个方面体现出来。他认为犯罪的过程表示为:冲动的性格——低自我控制能力——社会联系(依恋、奉献、卷入、信仰)的弱化或断裂——适当的犯罪机会——犯罪行为。总的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正是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弱化的结果。

  (二)网络对未成年人自我控制的弱化

  1、心理生理因素导致自控能力减弱

  这个阶段的群体正处于心智逐步发展但尚未成熟、逐步走向独立但并不完全独立的生活阶段。其心理特征体现为有较强的冒险精神,但有自我情绪性和叛逆性,遇事考虑简单,有较强的模仿性。长期处于这种低自我控制状态下的未成年人若不能得到很好的引导,当有适当的犯罪机会时,便会引发犯罪。

  2、未成年人社会化时间缩短

  传统未成年人社会化是一个时间跨度很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他们要掌握成人社会所需的知识,学习社会规范等,需要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才能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但网络信息社会,电脑内存的庞大使人的大脑储存不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网络的开放性加速了未成年人对成人社会的了解,提高了未成年人的学习效率。

  3、网络的亚文化使自控能力弱化

  美国社会学家萨瑟兰认为,作为社会文化的价值与规范既有正能量的主文化,也有着同时存在的亚文化。有些未成年人犯罪并非有意违背主文化,而是受到与主文化相冲突的亚文化(美化犯罪、崇尚粗暴和刺激等)的传播和影响,遵从了亚文化的价值与规范。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社会也有其独特的亚文化。如在网络游戏里,暴力血腥元素是不可缺少的内容,玩家用暴力复仇、体现哥们义气,体验个人主义。

  4、网络的高仿真性混淆

  网络之所以有着很强的吸引力,虚拟性和仿真性是重要的诱惑因素。网络游戏的仿真性让未成年人对角色产生混乱,迷失于现实和游戏中。但是现实是残酷的,沮丧、愤怒和周围否定的评价都容易使他们对自己的现实产生怀疑和抵触,更愿意沉迷于网络的虚拟世界中,这种自我认可的混乱进一步降低了个体自我控制能力。

  (三)社会自身控制能力变弱

  诚如赫希所述,犯罪是行为人自我控制与社会控制同时弱化的结果。按照他的公式,冲动的性格下,网络的亚文化使得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弱化,未成年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被网络弱化、割裂,遇到适合的机会,就会滋生犯罪。

  1、真实社会的执导者主导权的弱化

  (1)家庭的社会化功能减弱。传统社会与个体之间的联系通常体现在个体与社会机构的联系上,比如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而在信息社会,传统的长辈权威被网络互动的平等性瓦解了,在互联网上,大家之间互通信息,不存在等级,辈分。

  (2)学校的社会化功能减弱。随着网络远程教育的普及以及青少年从网上获得的文化和信息的比重不断增加,网络创造了新的教育环境,使受教者感受到当代最先进的科技知识。这种模式极大的挑战了传统的教育方式。

  (3)社会组织的主导权弱化。社会组织在传统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网络社会模拟着社会中的一切。实际上,网络组织具有的分散性和边缘化阻碍了未成年人进行健康的社会化,处于无规范的运行状态。就是这种看似虚拟却又客观存在的组织对现实社会中健康的组织形成冲击,导致现实组织主导权的弱化。

  2、传统社会控制信息能力变弱

  网络时代的最大特点是人类接受外部信息的方式根本改变,未成年人接受信息传导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这个信息泛滥的网络时代,传统社会控制信息的能力逐步减弱,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找到你想要了解的东西,人们可以在第一时间接受到信息,而无需通过传统的广播、电视和报纸。

  3、网络的监管缺位

  社会控制中最直接的体现应当是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和引导。在我国,政府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但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网站的备案监管不力会导致涉黄,涉暴网站的存在。文化部门对网络文化监督不力,特别是对于一些网络文学、网络音像、网络游戏的审核不严厉会导致不良信息的传播。工商管理部门对网吧监管的不力会导致学习周边违规经营,无照经营的网吧增多,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进入的网吧。公安部门对学校周边网吧治安管理的不力会导致网吧内闲杂人员增多,容易诱发犯罪。

  二、我国网络虚拟社会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机制完善

  以上分析了网络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容忽视,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社会因素和因此导致的个体心理变化是产生犯罪的原因。因此,网络虚拟社会下未成年人的犯罪治理就必须从社会学成因入手来建立社会控制机制。治理因网络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要从改善社会控制措施和加强自身控制能力两大方面来进行。

  (一)建立新型管控机制与规范体系

  改善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是社会控制措施最主要方式。改善网络环境主要通过健全网络法律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等措施来实现。

  1、健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1)理顺网络立法,形成防范未成年人因网络引发犯罪的立法体系。建议立法向层次化、体系化方向发展,借鉴法国《未成年犯罪人法令》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形成一个以《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网络犯罪防范法》为基本法,以《网络内容审查条例》、《“网吧”管理办法》等专门或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为主干,配套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为辅助法的科学体系。

  (2)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治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借鉴法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法》,优先采用教育措施作为刑罚的代替措施。在法国的司法制度中,包括了训责监护人管教、赔偿受害人损失、自由管制(送交教养院或监视自由)、社区服务等。针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的刑罚有:公益劳动和罚金。个性化的替代性刑罚有:附考验期的假释、公民资格实习、白天劳动措施等。我国可借鉴此制度,不断探索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处理程序及处罚方式,如加大社区服务令和家庭管教令的发放工作。

  2、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

  (1)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力度。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技术手段,严格控制不良信息源头,以最大限度地阻止各类不良信息的传递。美国的Surwatch公司推出了一种网络防色情的软件,使用防色情软件,就可以“封锁”互联网中可传播色情的近千个地址,使未成年人用户难以进入这些“红灯区”,公司并有专人监测“黄源”,随时“封锁”新的“黄毒”地址。同时,培养一支高效的网络警察队伍,追查不良信息的源头,加大对制作、传播不良信息的人员以及为不良信息传播提供平台的网络供应商的打击力度。

  (2)加强对网吧经营的监督管理。一是严把行政审批关。依照条例,明确具体的申办手续、程序,并建立网吧的管理档案。二是规范网吧经营行为。提高从业者的职业素质,加强对网络服务机构及网络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从业者要严格惩处。第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公安、文化部门要形成监督合力,严格履行进入网吧的人员登记制度,认真作好审查证件制度,确保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公共网吧。

  (二)加强自身控制能力

  1、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教育

  有学者提出,要彻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引发的犯罪,必须切实落实对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培养。网络信息时代,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培养必须根据其身心发展规律,加强网德教育,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网络行为,加强校园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构建规范的网络伦理,加强学习网络道德教育,转变教育管理模式,开辟新形势的网络教育阵地,形成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

  2、加强心理疏导

  如前所言,赫希将个体与社会机构的联系因素分为依恋、奉献、卷入和信仰。网络的虚幻性使未成年人与父母的感情联系越来越脆弱。中国社会的实证研究表明,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与普遍父母的依恋程度呈正向关系。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引诱,只有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才能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

  目前在我国,学校作为学生最主要的学习场所,有必要建立心理问题咨询室,纠正以往重智不重德的做法,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尽早解决,建立一整套心理疏导和反馈的机制,使未成年人能够认识自我、理解自我,同时能够帮助其建立起社会所普遍认可的生活方式,以达到人格的健康发展,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作者单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网络|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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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法治网   责任编辑: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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