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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审查起诉

2016-03-25 10: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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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新篇章,特别是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决定》准确具体地抓住了当前法治建设的关键,也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权也不例外,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离不开对法律实施的强有力监督。而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在监督保障宪法和国家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法律监督职责。《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中共中央的决定中提出审查起诉尚属首次,这样具体明确地为审查起诉工作指明方向,是对我们从事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干警极大的激励。通过学习决定,对照过来审查起诉实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目的是能强化审查起诉工作,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实现公正司法作出应尽的努力。

  一、强化质量意识,保障诉的出判的了

  审查起诉工作担负着案件质量的把关,起诉书就是案件质量合格证,因此审查起诉工作责任重大,应视案件质量为生命,一次不公正的公诉,毁坏了法律,也败坏了国家形象。公诉工作就应当对所经办每一起案件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使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检察机关的公正。保证办案质量要从增强三个意识入手,首先要增强程序意识,程序是办案的规则,也是实体法律的保障,不遵守程序法的办案方法必须纠正,凡程序有问题的案件不能纠正的一律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对情节严重的要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其次要增强证据意识,证据是定案的依据,诉讼靠证据,要提高审查证据,获取证据,运用证据的能力,坚决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在审查起诉中可以询问并要求其出庭作证。要重视坚持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凡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强行起诉,一律退补侦查或自行侦查,坚决摒弃凡捕必诉,凡自侦案件必诉,凡联合办案必诉三个制约办案质量的枷锁。经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作出存疑不起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避免一些证据不足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要提倡公诉引导侦查,主要是及时提出取证意见,实施法律监督。提请批捕的重大疑难案件应由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要靠证据办案,纠正单纯依靠协调,通融方式等不规范办案行为,要靠法律,靠证据链支持公诉。第三要增强人权意识,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刑诉法第二条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只加了七个字,但我认为在依法治国上又加了浓重的一笔,并不是说以前的刑诉法不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该条的修改,我们作为执法办案单位,就应当敏锐的意识到国家对人权保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所以在执法办案中就必须注重程序,尤其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上下功夫,该告知、该讯问、该复核、该补查的一定要按规定、要求执行。

  二、强化法律监督,保障依法侦查、审判

  公诉部门既要办案又要实施法律监督,把监督融入办案之中,通过办案实施法律监督。但此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如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监督手段和方式不足,对有的领域监督还比较软。在公诉部门更存在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不会监督的现象,加强法律监督这是党中央的决定,审查起诉工作就是要通过办案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要达到法律性,权威性,实效性。要重点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法律监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监督,审判活动的监督,赃款赃物扣押、冻结、查封的监督,对人权保障的监督。法律监督既抓“体外”又重“体内”,要强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决不能把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排除在审查起诉法律监督之外。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敢于纠正,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等法律手段落实监督的权威性。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按管辖及时移送,形成审查起诉与职务犯罪侦查的良性互动。

  三、强化检务公开,保障权力阳光运行

  检务公开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办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都可公开,不公开是例外,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检察机关之外,一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不了解,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一些群众只知道检察机关担负着查办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对于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诉讼职责没有深入的了解,认为案件由公安破案,法院审判,没有检察机关的介入。产生这一个错误认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检察机关对自身的职责宣传不到位;二是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公开不到位;三是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然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因为内设机构较多,一些机构的业务量相对较小,面对审查起诉部门每天都要阅卷、提审、出庭、接待,接触到的都是具体的案件和人,往往也给其他机构的人员带来神秘感,会有一些猜疑。为此,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要做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公开书面告知,办案时限公开宣布,办案结果公示告知,抗诉与不抗诉理由公开,对于不起诉案件要召开听证会,特别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提出意见真正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对于庭审活动也要进行公开,保证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能够及时参加庭审旁听,不仅是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更是加强内部监督的有效手段。

  四、强化人员配备,保障发挥检察职能

  法律的实施要靠人,而在正确地实施法律就要靠高素质的人员承办具体案件中来落实。作为办案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把大部分人员放在办案业务部门,而且当前内设机构重叠,人员分散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职责。单就审查起诉部门案多人少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基层公诉部门人员配置不足全员的百分之五,而且有部分人员不具备法律职称,因案多人少只好借助全员公诉这一为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而采取的方法来应付繁重的审查起诉工作。这样做影响了部门职责履行,更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为此,给公诉部门配置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法律熟知的优秀人才应提到各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的议事日程上来,坚决杜绝只要“马儿快快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现象,针对公诉部门常年无休止的担任繁重的办案任务,又是检察机关对外的一个重要窗口,从某种意义上说,公诉质量的优劣代表着一个检察院的执法水平和司法能力,基层检察院在人员配置上应把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员放在办案一线上,而应有百分之十的人员配置于公诉部门,并且所配人员应具有法律职称和相应业务能力。

  五、强化素质提高,保障执法能力建设

  检察官的履职行为是代表国家,他所提起的诉讼是国家公诉,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力。这就要求加入检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国家,在政治上坚定。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就要求比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人员具有更高的业务素质,必须精通法律,熟练掌握办案技巧,善于学习和掌握多方面知识。作为审查起诉干警更要不断锤炼自己写作水平,演讲表达能力,灵活的逻辑思维方式,作为国家公诉人应当清楚“庭上十分钟,庭下十年功”。所以审查起诉工作应当把功夫首先下到办案上,只有把案件真正办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的铁案,才能经的住法庭审判的检验,历史的检验和证明。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优秀的公诉人首先是办案高手、能人,他产生于办案之中。为此,过多的进行华而不实的论辩赛,浪费人力,物力,对全面提高公诉队伍水平作用不大。作为基层办案一线重点应放在具体承办案件中,如何提高指控犯罪,证实犯罪,实施法律监督能力上。基层检察院要把对公诉部门人员的业务学习作为重要内容,在实际办案中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方法,提倡办案总结,案前学习,参加专项培训,来不断提高公诉人员水平,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看到一起起冤假错案被社会广泛关注,虽然也给当事者一些补偿,但对于逝去的冤者又拿什么能够补偿?纵有百般方式补救也不如一错不发。只要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都尽职尽责,敢于担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一定会实现。我们必须坚持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配合是对法律正确实施的配合,制约是对脱离法律办案违法办案的制约。公诉人作为法律监督的实施者,不使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是我们每个公诉干警应遵循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玉田县检察院宋海健)

关键词: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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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玉田政法委   责任编辑: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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