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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和解制度初探

2016-03-25 10: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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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我国处于经济犯罪高发状态,维护经济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公安机关必须始终对严重经济犯罪保持“严打”态势,震慑犯罪。但笔者认为,我们同时也要充分关注近年来轻微型犯罪的发展态势,实施经济犯罪案件和解制度,切实解决当前轻罪处理中缓和冲突,促进实现社会的和谐。

  一、和解制度在当前经济犯罪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充分的赔偿。在以往的经济案件侦查中,办案部门侧重于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虽然在办案的同时也在尽力追回赃款,但若是嫌疑人没有能力或已判刑就会不予赔偿,从而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获得赔偿的比例非常低,大部分没有获得赔偿,仅仅在法律上获得一纸判决的法律“白条”。因此,经济犯罪案件和解的首要意义就在于能够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减轻被害人的负担。

  (二)有利于轻微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情节轻微人员的教育改造。经济犯罪案件和解制度还提供了一种解决轻微犯罪案件嫌疑人教育改造问题的途径。目前,在轻微犯罪(一般界定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中,经济犯罪案件占比重较大,如果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对他们可判处非监禁刑,有利于更好的回归社会。对于一些涉案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通过经济犯罪案件和解,达成赔偿协议,这对涉案情节轻微人员也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缓解侦查压力。随着经济案件的逐年攀升,容易形成案件多、人员少、侦查资源不够用的问题。和解程序可以有效缓解这个问题,办案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更多的突显出人性化和公正性,让犯罪人和受害者双方达到内心平衡。实践表明,和解制度不仅可以缓解公安机关的侦查压力,而且还可以提高整体刑事司法效率。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和解的法律地位。目前和解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法做到“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刑事和解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确认,这既增添了和解当事人对于和解结果能否得到保障的担忧和不安,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推行刑事和解实践的压力和风险。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先明确和解的法律地位,做到“为其正名”。

  (二)扩大和解的适用范围。首先,在案件类型方面。目前和解大部分存在于刑事轻伤害案件,相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来说,采取和解的却十分少,显得过于局限。笔者认为:经济犯罪案件也是和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些轻微的财产犯罪等经济案件,只要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作出撤案、不起诉、免于刑罚的处理。因为这些轻微的经济案件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多,犯罪嫌疑人有能力补偿,对于受害者也愿意接受赔偿,而且同时还可以节省司法成本,达到双赢的目的。等到时机成熟,可以慢慢将和解范围扩大,力争在所有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都能实施和解。其次,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和解的适用对象还很狭窄,也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可适用于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这类案件犯罪人主观恶意较小,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应适用和解。这样既能挽回损失,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但笔者认为和解也只能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不得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减轻或免除刑罚处理。

  (三)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减少争议。在处理和解案件的时候,作为主导部门,经侦部门一定要公平公正办案,严格把关,而办案人员也要对自己严格要求,廉洁自律。一旦在处理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要举行多方共同参与的听证会进行民主听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为判定结果。另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要对公安机关的和解案件加强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也要参与到案情中,做到全方位的监督案件的进程与发展。同时,还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功能,真正做到和解工作的完善,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南京市建邺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金潇潇)

关键词: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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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江苏公安厅   责任编辑: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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