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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的理解应用

2016-03-25 10: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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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导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加害人应依法赔偿的必要费用。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是受害人和被扶养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虽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简单,缺乏统一裁判尺度,从而导致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比较混乱。笔者根据本人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解与应用,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了侵权纠纷案中作为法定赔偿项目之一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其具体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才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统一,该《解释》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计算的依据和标准、计算年限作了相应规定。

  《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解释》第二十八条是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的规定。在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个案中,有的因被扶养人和扶养人单一,计算并不复杂,但一些案件由于所涉数个被抚养人和抚养人、以及受年最高赔偿总额、获赔年限不同等影响,计算将比较复杂,下面举例进行一下说明:

  (一)被抚养人和抚养人较少的情形

  例1、甲于2011年5月在遵化市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生前与其妻子乙生育一子丙,丙在发生交通事故时1周岁,河北省2011年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845元。

  本案中,甲的被扶养人为丙一人,丙的扶养义务人为甲及其妻子乙,需要扶养年限为17年,由于被扶养人为一人,不存在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年赔偿限额的问题。具体数额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定甲应承担的扶养份额,因甲、乙夫妻二人均为抚养义务人,故甲应承担的份额为:3845元/年÷2人。

  第二步,确定甲之子需要扶养的年限,根据丙的年龄应确定抚养年限为17年(抚养到18周岁)。

  第三步,确定最终赔偿数额:3845元/年÷2人×17年=32682.5元。

  所以本案中丙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32682.5元。

  (二)被抚养人和抚养人均较多的情形

  例2、甲于2011年5月在遵化市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生前与其妻子乙共同生育生育2个儿子,甲父母仍健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甲的长子10周岁,次子1周岁,甲的父亲65周岁,母亲60周岁。甲的父母共有2个子女。河北省2011年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845元。

  本案中有权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人有:甲的父亲、15年;甲的母亲、20年;甲的长子、8年;甲的次子、17年。其中4个被抚养人又各有2个抚养人。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具体数额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定各抚养人每人每年应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

  父亲:3845元/年÷2人=1922.5元

  母亲:3845元/年÷2人=1922.5元

  长子:3845元/年÷2人=1922.5元

  次子:3845元/年÷2人=1922.5元

  第二步:计算所有的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数额相加是否超过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所得数额应为1922.5元+1922.5元+1922.5元+1922.5元=7690元,已经超过了年赔偿限额3845元。

  第三步:在所有被抚养人的年赔偿额超过年赔偿限额3845元的情况下,应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进行计算。

  母亲:3845元/年÷2人×20年=38450元

  次子:3845元/年÷2人×17年=32682.5元

  父亲:3845元/年÷2人×15年=28837.5元

  长子:3845元/年÷2人×8年=15380元

  我们观察一下,四个被抚养人中:

  ①前8年中有四个被抚养人,四个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的应为1922.5元+1922.5元+1922.5元+1922.5元=7690元,已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每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应按3845元计算。

  ②第9年到第15年有三个被抚养人(包括:父亲、母亲、次子),三个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应为1922.5元+1922.5元+1922.5元=5767.5元,也已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每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也应按3845元计算。

  ③在第16年到第17年有两个被抚养人(包括:母亲、次子),两个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应为1922.5元+1922.5元=3845元,正好等于3845元,按3845元计算即可。

  ④第18年到第20年,仅有一个被抚养人(母亲),年赔偿总额应为1922.5元,未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应按1922.5元计算。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前17年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数额均已超过或等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从18年到第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数额为1922.5元,未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所以我们可以采用分段计算的方法:

  第一段:第1-17年,年赔偿数额均已经超过3845元,按3845元/年计算即可,应为:3845元/年×17年=65365元。

  第二段:第18-20年,年赔偿数额为1922.5元,应为1922.5元/年×3年=5767.5元。

  然后将分段计算后的结果相加即为四个被抚养人应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应为:71132.5元。所以四个被抚养人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71132.5元。

  (三)被抚养人中即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立法宗旨是出于平等的保护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该规定,如果受害人有数个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例如在笔者参与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刘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有父亲、母亲、女儿、儿子四个被抚养人,其中父亲为非农业家庭户,母亲、女儿、儿子为农业家庭户,死者刘某的父母共有两个子女。河北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031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845元。

  本案中同一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中,即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如何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额呢?是以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0318元为最高额,还是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为最高额呢?

  实践及学理界的观点均不一,主要观点为:第一种,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最高额。第二种,分别计算,即被扶养人中城镇居民以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最高限额,农村居民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最高限额。第三种,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最高额。

  第一种方法,最高赔偿额按农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明显不利于对受害人一方予以充分保护。如上述案例中,被抚养人是城镇居民的,按照最高院《解释》的规定赔偿最高额可达到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0318元,因被扶养人中有了农村居民,赔偿最高额只能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这一方法降低了最高院《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可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最高额,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不能使被扶养人中的城镇居民得到合理的赔偿,显然不合理。

  第二种“分别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将被扶养人分成了两个部分,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高赔偿额也出现了两个,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相对于同一受害人的被扶养人而言,总赔偿额可能达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之和(10318元+3845元=14163元),这一数字超过了最高院《解释》规定的最高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对赔偿义务人是不公平的。

  第三种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最高额的方法,不仅在总数上没有突破最高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上限,且可以使赔偿权利人获得较合理的赔偿。仍以上述案例为例进行计算,四个被抚养人的扶养人均有2人,4个被扶养人中有1个城镇居民,3个农村居民,则年赔偿总额计算的结果为:1个城镇居民年赔偿额为5159元(10318元/2人),3个农村居民年赔偿额为分别为1922.5元(3845元/2人),4个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为10926.5元(5159元+1922.5元+1922.5元+1922.5元),按照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318元计算,每年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最高限额为10318元,4个被扶养人几乎得到了如数赔偿,4人每年共计少得608.5元。如果没有这个城镇居民的被扶养人,3个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年赔偿最高额只能是3845元,3个被扶养人年人均只有1282元,每人少得640.5元(1922.5元-1282元),3个农村居民被扶养人之所以能够得到较高的赔偿,是因被扶养人中的一个城镇居民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最高限额予以提高,从而使三个农村居民被抚养人均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虽然第三种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最高额的方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其并不超过最高院《解释》中规定的最高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而且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注重保护了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一计算方法是比较合理、切合实际的。所以应按第三种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最高额的方法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评定构成伤残是否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其收入减少,进而导致被抚养人生活费减少的情况。《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伤残情况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问题,是一种新的发展和补充,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评价受害人收入减少的标准,在确定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时,要注意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而确定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要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作为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构成伤残即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例如,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为最轻的一个伤残等级,并不应以此为依据确定赔偿义务人一定要承担受害人10%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而是要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导致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参照受害人伤残等级来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而裁决是否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而不是构成伤残即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规定与以前的《民法通则》相比缺少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故此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方法:

  一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已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中也规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涵盖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内,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再主张。

  二是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只是将其名称统称为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通知》第四条中的“计入”应理解为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累加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分出。《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列举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均为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损失。残疾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共同构成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并非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已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至少从《解释》中确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数额上看,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无法涵盖被抚养人生活费。若不累加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只简单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分出,无疑使受害人原应得到的赔偿中缺少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就不可能得到全部赔偿。再从《通知》第四条的内容理解上看,《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而《解释》第二十八条则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及赔偿限制的规定。从《通知》第四条来看,目前并未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另外仍然承继了《解释》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所以,被抚养人生活费仍应进行赔偿,只是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与过去有所区别而已。在书写裁判文书时不能直接写明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而应通过一定的技术进行处理。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分别计算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并说明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原告应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为?元,在判决主文中不再出现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将其表述为:由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元。

  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进行了规定,但不够具体、明确,造成审判工作中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统一,这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审判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正形象。以上系笔者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的一些做法,与各位进行探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进一步要求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法律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才能更充分的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

  (作者:遵化市人民法院韩国栋)

关键词: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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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遵化政法委   责任编辑: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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