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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法院宣判“扫黑除恶”行动以来首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8-12-21 12: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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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迁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吕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买卖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搜查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宣判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杨某某(已处)通过利益手段先后将被告人吕某某等人聚拢在自己周围,逐步形成以杨某某为首,以范某某(已处)、陈某某(已处)、朱某某和被告人吕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来,该组织依靠其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唐山市古冶区一带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骨干成员,受杨某某指示购买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3支,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搜查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搜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上,对被告人吕某某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搜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

  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有效形成了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表明了迁安法院院勇于亮剑、敢于担当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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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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