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北法院判决支持农村户籍人员按城镇标准申请残疾赔偿金……
近日,路北法院速裁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系农村户籍人员,但其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16年10月4日,司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曾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7年12月7日,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李某某损伤评定为拾级伤残。后李某某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拒绝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付李某某残疾赔偿金。于是,李某某一纸诉状将司机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虽为农村户籍人员,但因其经常居住地毗邻市区,生活消费水平与城镇相近,且其收入来源于城镇,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 法官释法 在以往案件中,被侵权人系农村户籍人员的,赔偿义务人多以其户籍性质作为赔付残疾赔偿金的唯一标准。因城镇和农村标准赔偿结果差距较大,如将户籍性质作为唯一考量因素,对那些长期在城镇务工、生活并为城镇建设做出贡献的农民工群体来说显失公平,赔偿结果也难以支撑他们日后生活需要。 因此,在认定残疾赔偿金时,应综合考量被侵权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等各方面因素,这样才能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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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张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