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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2019-12-14 10:13:18

  唐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公安局

  唐 山 市 司 法 局

  关于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奖励办法的通告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唐山市人民群众热情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向政法机关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唐山市境内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扭送黑恶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人民群众。

  第三条对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实行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按照“大案大奖,小案小奖”的原则进行奖励,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的额度内酌情分配。

  第四条人民群众可直接到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和单位实名举报,也可以通过公、检、法等部门公布的举报热线、信箱、举报箱、传真、电子邮箱等其他有效方式向政法机关举报。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提供黑社会组织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奖励50000元;

  (二)提供恶势力集团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奖励10000元;

  (三)提供恶势力团伙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奖励5000元。

  第六条领取方式

  (一)直接领取。受奖人可本人也可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或其他单位领取奖金;

  (二)银行转账。受奖人可在全市任选一家金融机构设立账户,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在批准奖励后的7日内将奖金存入其指定账户;

  (三)汇款。根据受奖人指定的地址,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在批准奖励后的7日内将奖金汇出。

  第七条人民群众与黑恶犯罪行为作斗争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同时按照《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未经举报人同意,有关部门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信息,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经费由办案单位所属财政予以列支。

  第十条本奖励办法由唐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公、检、法、司机关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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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唐山长安网   责任编辑: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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