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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悬严惩渤海“渔霸”—唐山市政法机关侦办杨国全等67人涉黑案件纪实

2019-12-14 10:13:19

 

  利剑高悬 依法严惩彰显除恶之心

  “现在开庭……”今年10月26日上午,滦州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内座无虚席。上午9时,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杨国全、高荣光、高荣杰等6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滦州市法院采用了7人合议庭方式,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由法院院长张晓华担任审判长对案件进行审理。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牛向阳等领导多次专题听取案件汇报并到实地督导,他们还选派法官进驻滦州市法院,分头阅卷,交换意见。在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持续了9天时间,11月3日18时20分,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由于此案涉及被告人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庭审持续了9天时间,据统计每天直接参与庭审工作和庭审保障的人员达到450人。庭审组织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详细的工作预案,细到一辆车、一个人。

  在准备庭审的同时,健全了外围保障工作组织,下设押解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交通管制组5个工作小组,16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定了详细的外围保障预案。对审判庭进行了升级改造,对软、硬件设备进行了更新。滦州市法院与检察院密切配合,提前对接,组织5名法官及助理、6名书记员分成5个小组提前阅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立案后,分三组奔赴8个看守所对在押被告人进行身份核实及换押,完成在押被告人的换押手续,并送达了公诉书等手续,为61名律师办理辩护手续,通知律师所在地的18个司法机关。

  “在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辩论的主要焦点是该犯罪团伙究竟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罪团伙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大典型特征。这四大特征是最终定罪的构成要件。”该案审判长、滦州市法院院长张晓华介绍说。

  在组织特征方面,犯罪嫌疑人杨国全纠集杨其仲、田向存等人为股东成立“渔民协会”,即所谓的“大公司”,圈占控制滦南县咀东附近海域,通过各种犯罪手段使控制海域逐步扩大。至被查处时,“大公司”下辖八个船队,管理100余条渔船。2010年,杨国全与高荣光、高荣杰协商将滦南南堡一带近海海域圈占,并组建新公司。按照大公司的模式出面经营,即所谓的“小公司”,小公司下辖五个船队,管理100余条渔船。随着大小两个公司的成立,该犯罪团伙组织架构正式形成,团伙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在经济特征方面,该犯罪团伙主要经济来源,是以非法手段圈占控制咀东、南堡、曹妃甸、丰南黑沿子一带海域,将控制海域分配给渔民,并对渔民进行控制,要求渔民必须把渔获物以低于市场收购价格每斤3至5元的价格出售给公司,并组织渔民在禁渔期进行大规模非法捕捞,公司统一收购后定价出售,非法获利达3亿余元。

  在行为特征方面,审理查明该团伙所涉及的54起刑事案件中,除极个别案件外,均与犯罪团伙经济基础相关联,均围绕着控制的海域、捕捞海产品的销售权、海产品衍生物创造的经济价值所实施。该犯罪团伙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获得更大的社会影响力,目无法纪,为所欲为,穷凶极恶,组织团伙成员使用暴力、胁迫、诬告陷害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在当地造成了极恶劣影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17类犯罪。

  在社会危害性特征方面,该犯罪团伙通过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聚众斗殴、威胁恐吓、敲诈勒索、诬告陷害、伪造证据等手段,将国有海域圈占据为己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和普通渔民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并且垄断了圈占海域所有渔获物,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海洋资源,为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过充分评判合议,最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作出判决。11月27日上午,滦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杨国全等67人涉黑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杨国全、高荣光、高荣杰等人的罪恶生涯就此画上句号。

关键词: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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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唐山长安网   责任编辑: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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