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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履职恪守责任担当 依法审判彰显司法导向——迁西法院审结两起民事案件维护法律权威

2020-04-14 09:35:01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是法院人坚守的信仰和不懈的追求。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人员伤亡的民事案件,法官会面临很大的压力。近日,迁西法院审结两起民事案件,向社会传递公平正义信念,维护法律权威。

  2019年1月18日,年过六旬的赵某在位于迁西县的大黑汀水库消力池冰面行走时溺水身亡,赵某家属主张赵某进入水库是清理垃圾,并且水库管理部门未及时禁止,要求水库管理部门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被告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引滦工程管理局主张,赵某溺亡的地点属于水库坝下消力池,属于水利枢纽设施,不是公共场所,进入消力池冰面的风险众所周知。引滦管理局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应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水库管理部门无责,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服判。

  2019年5月5日,赵某骑电动车行驶至迁西县三抚公路收费站时,撞到挡车器栏杆受伤。赵某主张收费站设置的挡车器栏杆存在安全隐患且疏于管理,要求收费站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被告收费站主张,三抚公路收费站系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各项设施均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挡车器的栏杆属于配套设施,栏杆上有明确的禁行标志,原告自己没有注意撞到栏杆,损失不应由收费站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收费站无责,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赵某骑电动车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与挡车器栏杆相撞后受伤,收费站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起案件的焦点非常相似,都是原告伤亡与被告之间的管理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赵某诉引滦工程管理局一案中,赵某年过六旬,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经验丰富,对于在水库冰面行走的风险,是完全能够预知的。大黑汀水库作为国家重点大型水库之一,水库的坝下消力池不属于公共场所,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的溺亡与水库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诉三抚公路收费站一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三抚公路收费站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各项相关设施符合设立标准,挡车器及栏杆属于合理必要的设施,且挡车器栏杆也标明了禁行标识。赵某骑电动车撞到该挡车器栏杆,属于没有尽到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赵某的损失,不应由收费站赔偿,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有很多“谁死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不良现象,个别当事人还会有极端的言语和举动,甚至威胁办案法官的人身安全。面对这种不良现象,法官必须要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顶住压力,勇于担当。上述案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彰显法院谨慎认定案件事实,坚持司法良知,维护法律权威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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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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