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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6-23 10:29:23

  遵化市人民法院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遵化市公安局

  遵化市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强化源头企业及重型车辆管控,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污染环境、违法运输甚至阻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法律政策通告如下:

  一、打击范围和立案标准。1.非法占用农用地。无占用农用地手续,私自改变农用地使用用途,擅自在农用地上建设加工厂或者挖砂、取土等,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10亩以上。2.非法采矿。砾砂石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采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10万元以上,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1)无许可证的;(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3.污染环境。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1)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4.违法运输。对上路的机动车超限超载、扬尘污染、非法改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反光标识不清、野蛮驾驶等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严厉处罚。对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恶意占道、故意闯卡、逃避打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自首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宣告缓刑。

  三、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自本通告发布后,凡是违反禁令继续从事非法采矿相关活动,收购、储存、买卖、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料,或者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和整改,隐匿事实、畏罪潜逃、躲避打击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悔改的犯罪分子,从重惩处。

  四、严厉追究责任的其他情节。对参与或庇护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经查实,一律移交市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有关规定。政法机关欢迎和保护群众积极揭发检举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污染环境、违法运输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6614261转36328(公安局环安大队)或661213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939757(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遵化市分局)。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遵化市人民法院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遵化市公安局

  遵化市司法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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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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