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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全等6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

2020-08-17 10:06:24

  2018年11月27日上午,滦州市法院依法对杨国全等67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杨国全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高荣光、高荣杰等6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3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处以罚金。至此,这起从案发到案件一审均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涉黑案件,在法槌声中暂时落下帷幕。而杨国全、高荣光、高荣杰等人的罪恶生涯,也就此画上句号。

  在2017年初公安机关开始侦办此案,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这起涉黑案件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和犯罪后果的危害性,一直备受关注。此案的成功宣判是全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取得的又一项重大胜利,不仅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了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还充分展现了我省“除恶务尽”的扫黑决心。

  2016年以来,唐山市公安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长期霸占滦南县咀东、南堡一带海域,欺压渔民并组织非法捕捞,涉及多起违法犯罪案件。市公安局对举报线索高度重视,决定成立专案组彻查此案,抽调局直多个部门警力会同滦州市公安局共同上案,并指定滦州市公安局负责具体侦办。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一个神秘的组织“大、小公司”逐渐浮出水面,所有的迹象都显示,这个所谓的“公司”正是不法行为的“幕后推手”。然而等案件真正进入攻坚阶段,专案组民警才发现他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因害怕打击报复,举报材料大多采用匿名举报的形式,举报人不愿露面;民警深入基层开展摸排调查工作,附近渔民一听说是问“公司”的事情,要不避而不谈、要不干脆称自己啥都不知道;被调查的所谓“公司”反侦察能力极强,流出的蛛丝马迹并不多;民警到渔政监管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管理人员却拍着胸脯担保说“没问题”,甚至故意给调查设置障碍……

  在侦破工作陷入僵局之时,专案组迅速调整工作思路,在缜密分析举报内容和线索指向的基础上,决定先从外围入手。民警经过大量摸排走访发现,近年来,滦南县曾有3名渔民因非法捕捞被滦南县渔政站行政处罚。于是,这3名渔民率先被纳入侦查视线。在获取3名渔民涉嫌非法捕捞证据后,专案组民警迅速对其进行抓捕并突击审讯,由此打开了突破口。据这3人交代,他们隶属于不同的船队,而这些船队全部被称为“公司”的犯罪团伙控制。专案组通过4个月的前期侦查,逐渐掌握了该团伙的大量犯罪证据,整个“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利益纽带、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浮出水面。

  经查,该犯罪团伙自2007年以来,从筹资建造铁船下海圈占海域开开始,到使用各种违法犯罪手段敛财扩大社会影响争夺海上霸主地位,逐步演变成以杨国全、高荣光、高荣杰为首要分子,包括8名骨干成员、31名固定成员、55名一般成员在内的庞大犯罪团伙。

  在掌握了确凿证据的基础上,2017年9月5日,专案组开始对该犯罪团伙成员进行抓捕。专案组民警辗转海南、山东、天津、北京、辽宁、黑龙江、甘肃、陕西等省市,行程数万公里,将该团伙所有主要及骨干成员全部抓获。同时,公安机关还扣押、查封、冻结并已移送的涉案物品有铁船2艘,豪华轿车20辆,冻结银行存款1200余万元,冻结基金320万元,冻结股权3900余万元,查扣现金近900万元,查封房产41套。

  该团伙在组织特征方面,犯罪嫌疑人杨国全纠集杨其仲、田向存等人为股东成立“渔民协会”,即所谓的“大公司”,圈占控制滦南县咀东附近海域,通过各种犯罪手段使控制海域逐步扩大。至被查处时,“大公司”下辖八个船队,管理100余条渔船。2010年,杨国全与高荣光、高荣杰协商将滦南南堡一带近海海域圈占,并组建新公司。按照大公司的模式出面经营,即所谓的“小公司”,小公司下辖五个船队,管理100余条渔船。随着大小两个公司的成立,该犯罪团伙组织架构正式形成,团伙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该团伙在经济特征方面,该犯罪团伙主要经济来源,是以非法手段圈占控制咀东、南堡、曹妃甸、丰南黑沿子一带海域,将控制海域分配给渔民,并对渔民进行控制,要求渔民必须把渔获物以低于市场收购价格每斤3至5元的价格出售给公司,并组织渔民在禁渔期进行大规模非法捕捞,公司统一收购后定价出售,非法获利达3亿余元。

  该团伙在行为特征方面,审理查明该团伙所涉及的54起刑事案件中,除极个别案件外,均与犯罪团伙经济基础相关联,均围绕着控制的海域、捕捞海产品的销售权、海产品衍生物创造的经济价值所实施。该犯罪团伙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获得更大的社会影响力,目无法纪,为所欲为,穷凶极恶,组织团伙成员使用暴力、胁迫、诬告陷害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在当地造成了极恶劣影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17类犯罪。

  该团伙在社会危害性特征方面,该犯罪团伙通过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聚众斗殴、威胁恐吓、敲诈勒索、诬告陷害、伪造证据等手段,将国有海域圈占据为己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和普通渔民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并且垄断了圈占海域所有渔获物,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海洋资源,为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杨国全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2017年11月15日被滦州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2018年5月28日,滦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国全、高荣光、高荣杰等67名自然人、5名法人,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17项罪名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27日上午,滦州市法院依法对杨国全等67人涉黑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杨国全、高荣光、高荣杰等6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上诉后,唐山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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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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