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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一女子离婚后要回征地补偿款

2020-09-01 09:36:36

  近日,丰南法院充分发挥调解灵活高效的优势,妥善化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田某秀与被告安某存于1992年登记结婚,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分给原告耕地1.6亩,原告与被告安某存于2011年10月10日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户口迁出该村,原告分得的耕地一直由被告安某存经营。2020年5月份,因某物流公司修建铁路货运线路征用了原告与被告安某存所分部分耕地,补偿款被村民委员会汇入被告安某存银行账户,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无果遂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赵立新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判断,案情简单不代表案件好办,简单的案件背后往往有复杂的利益冲突,他首先到镇经管站调取了该村的征地补偿方案,通过调查发现该村补偿款尚未发放完毕,同时,在接待原告田某秀时,发现其情绪激动,随时可能到镇里上访。案情就是命令,主办法官立即找到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及被告安某存,发现在他们的观念当中,认为离婚且户口迁走的妇女,不应该享受本次征地补偿款。根源找到了,问题就好解决了。主办法官现场为二被告讲解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规定,通过释法明义,二被告终于放下解开了思想上的禁锢,承诺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及时高效的解决,一方面平息了被侵权方随时上访的矛盾,另一方面破除了农村村民思维当中沿袭了多年的陈规陋习。有效的保护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给该村自治管理人员和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宣传课,收到了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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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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