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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对20名被不起诉人进行集中训诫

2021-12-13 14:34: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的规定,我院依法……”12月10日,迁安市人民检察院首次以“法律宣传+集中训诫”的形式对20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宣告训诫,结案不结帮教,收到了良好效果。

  法治宣传因类实教。针对此次接受训诫人员涉及的罪名统一为危险驾驶罪这一情况,专门组织其观看了由本院根据真实案例编辑录制的预防交通肇事警示教育宣传片,以事实触动警醒被不起诉人。

  集中训诫由点及面。院专职委员、第一检察部负责人周文庆从交通法律法规常识说起,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代价说开,以案释法,向被不起诉人详细阐述危险驾驶行为对家庭和社会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并郑重告诫被不起诉人一定要珍惜机会、敬畏法律,同时当好守法护法宣传员、监督员,以一案教育一片。

  训诫会的最后,被不起诉一致表示要真心悔过,不负检察机关的帮教和嘱托。

  集中训诫是检察机关能动司法、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探索,是检察工作刚柔并济的重要体现。自检察官训诫制度实施以来,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日常办案,积极探索“类案集中训诫”模式,努力以最低司法成本、更高的服务质效帮助行为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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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责任编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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